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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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根本原理
  (一)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公正的审判,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解决争端。证据收集制度是民事诉讼可以全面展开和得以实现公平正义审判的基础,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是民事诉讼中最核心及最关键的问题,确保民事诉讼中证据无障碍有效的收集,是民事审判顺利进行的前提,和法院是否能正确的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
  (二)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基本原则
  1.发现案件真实原则
  无论是任何的诉讼制度体系,若是做出了裁决,都要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对此“发现案件真实”作为民事诉讼审判需要努力而实现的价值之一。
  2.程序公正原则
  法律的正义往往表现为整个社会生活的井然有序,同时,法律的正义是用来控制某些人的自利行为,若法官过于的追求客观事实,而介入到证据的调查收集中,就对程序控制方面造成影响,从而失去中立形象。所以,程序公正就是需要法官从态度上不介入双方的对抗过程,法官应当保持中立的地位,要体现法官调查证据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法院调查证据的各个环节需要体现职权与责任的分配合理制衡。
  (三)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目的
  整个诉讼程序的基础之一是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是民事证据法的价值的体现,需要合理的证据收集制度。民事诉讼法的目的主要是表现在:发现真实、保护当事人权益、程序公正、解决纠纷等。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缺陷
  (一)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弱化
  当事人在诉讼中证据收集权的缺乏,不只是影响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主体地位的实现,同时也严重影响到了诉讼中效益和公正两大诉讼宗旨的实现。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和施行之前,我国民诉证据收集制度授予了法官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能够不受当事人的诉讼活动的约束,这就很显著的体现了法官职权主义原则的特点,是对当事人的辩论原则从根本上的弱化。民诉法有关规定实施之后,这样的问题依然存在着,在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只是在一定的程度上削弱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我国法院调查收集制度中存在缺陷
  1.法官的权利与责任不对称
  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应当是职权和责任的统一。民事诉讼审判权作为国家权力,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责任与享有的权利不对称,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需要履行的职责和行使权利有偏差,由此产生的责任与权力之间的冲突,我国在当前并没有完整的形成法官责任制度体系,导致了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行使调查取证权方面无相应的束缚。
  2.法院滥用调查权所呈现的影响
  法院调查取证一方面表现为过于消极,使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调查证据权利时没有得到保障,表现为该调查不调查;另一方面则表现为积极使用权,使用违法的手段主动的干预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益。主要表现为取代或偏袒一方当事人,不该主动却主动。对此造成因证据调查收集不明确而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楚而形成的当事人和法院之间产生的冲突。
  三、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研究对策
  (一)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1.需要对当事人可获得第三人占有的相关证据进行保障的制度
  当事人提不出相关证据的情形,在大多数的时候并不是由于不想举证或实在找不到证据,而是由于明确的知道证据的着落,而无法从占有证据的人那里获得该证据。由于我国目前大多数的公民都处于法律意识相对的薄弱情况,大多数公民不将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当做一种法律上的义务。然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制制度下,许多普通当事人对于从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那里获得相关的证据资源和材料缺乏着有效的途径。对于这方面,国外的“司法令状制度”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2.完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据收集制度的程序保障机制
  证据收集制度程序是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核心内容。西方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都赋予了当事人较为全面的收集证据的权利和方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程序保障机制,需要在借鉴域外相关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对于我国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据收集的方法和程序保障规则,进行了较全面的设计和计划,首先先确立了证据收集制度的程序的运行规则,就是需要赋予法院阐明权来引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来收集证据和一些收集证据的手段和方法等等。然后提出了证据收集制度的保障机制,主要是取证的主体取证权的保障机制、保障所取得的证据合法而有效(即是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证据收集的处罚原则(即相关人员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时候所产生的责任追究制度)等等。应当主张我国借鉴域外的经验,重新来确立和完善我国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方法。
  (二)我国法院调查收集制度的完善
  1.规范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的行为
  法院在一般的情况下,在法律规定需要法院调査取证的事由出现时,才应当主动依职权调査取证。法院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行使调査取证权。然而对于我国法院在什么状况下能够依职权调查取证,法律上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因此应该加以规定。
  法院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形下,不能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应当满足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证据收集的活动,否者由当事人提出异议,这样才能使法院的权威能够树立起来,在人民群众在利益受到了损害时,需要积极的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2.规范当事人依申请收集证据的行为
  我国的民诉法规定了当事人由于客观的原因无法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而未对当中的客观原因加以明确。这样会导致有的当事人怠于收集证据的繁琐,只要遇到些许困难就以客观原因为由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这就使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主体动摇了。对此,对客观原因进行解释是很有必要的。
  四、结语
  新民诉法虽然对证据制度有所改善,但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关键点是审判程序方面,并不能完全的解决我国的证据收集制度的不足方面,因而需要国家对证据收集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对我国来讲是刻不容缓的,这一制度需要在一个更广阔的视野内进行系统综合研究,我确信随着我国逐步完善的民诉证据收集制度,必定会带领着很多法律制度体系的逐步完善,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效率、公正和宗旨的实现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和很多更完善的制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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