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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侦查程序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检察院对侦查程序的提前介入没有立法上的保障,法院无权对侦查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和控制,犯罪嫌疑人无权与侦查机关进行平等的对话和抗争。因此,从基本理念和基本结构上对我国侦查程序进行反思,有必要限制侦查机关的权力,保护被追诉方的权利,并赋予法院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