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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由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和中医药局共同公布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国家建立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分类管理,这是进一步深化医院改革新课题之一。
2000年2月,由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和中医药局共同公布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国家建立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分类管理,这是进一步深化医院改革新课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