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购车人不交养路费,稽征部门有权向挂靠公司追缴吗?
购车人不交养路费,应该向谁追缴?是不是想当然认为谁买车谁交费?可是,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何建萍购买的浙G 06740大货车所欠的22個月公路规费,共计84618元,全部由浙江傻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承担。
2007年5月15日,金华市公路稽征处查出傻球公司户头上的浙G 06740等大货车连续拖欠了22个月的养路费。经调查发现,征费部门已经对公司有关人员发出过三次的信函、短信和电话催缴通知,傻球公司有充分时间处理此事,但他们还是拒绝缴纳,于是金华市公路稽征处依法对其发出了欠费处理决定书。
傻球公司收到处理决定书后极不理解,认为何建萍至今还拖欠他们公司垫付的银行购车按揭贷款,车辆所欠的养路费为什么还要他们公司来缴纳呢?
于是傻球公司以缴费主体与事实不符为由将金华市公路稽征处告上法院。2007年9月18日,婺城法院开庭审理,傻球公司当庭提出了三条辩诉理由:
辩诉理由之一是何建萍于2002年4月5日与他们签订了《汽车担保代购合同》,双方约定:傻球公司为何建萍汽车消费借款提供担保,何建萍分期付清银行贷款前,傻球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车辆因使用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何建萍承担。养路费属于车辆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所欠费用应由何建萍承担。
辩诉理由之二是2002年4月17日,何建萍与建行杭州延安支行签订了《汽车消费借款合同》,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公司购买了G 06740大货车。公司为何建萍的借款提供担保,虽然何建萍把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但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何建萍,他们公司只是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只是“名义车主”,没有享受车辆营利,所以也就不应该承担养路费等车辆相关费用,没有缴纳养路费的义务。金华市公路稽征处应向何建萍追缴。
辩诉理由之三是傻球公司提供了“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的已审案例,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车辆从事营运,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傻球公司以此司法精神认为汽车销售公司也不应承担挂靠车辆的养路费缴纳义务。
金华市公路稽征处代理人对此问题的答辩极为简单明确,根据《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养路费缴纳义务人是车辆的注册登记单位或个人,没有“名主车主”和“实际车主”之分。另外根据《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第十条:“未经过户而租赁、承包、转卖以及个人的车辆挂靠单位户头的,向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征收养路费。对多次转卖而未办过户手续的漏欠费车辆由原车主(即行车执照所列户主)负责补缴,无法找到原车主的,可由最后车主(即最后购车人)负责补缴该车所欠养路费。”之规定,稽征部门应该向傻球公司追缴其名下挂靠车辆的养路费。
婺城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浙交金公稽字[2007]0701111405408号交通行政案件处理决定书。2008年1月21日傻球公司不服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08年3月4日,金华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傻球公司的上诉,购车人与挂靠公司的缴纳养路费义务问题终于水落石出,稽征部门向挂靠公司追缴规费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