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领域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的适用困境及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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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的互联网专条旨在判定互联网竞争行为的正当性.从司法实践看,列举性条款难以被适用,兜底条款的适用依附于一般条款.其根源在于互联网专条存在制度缺陷及面临解释难题.囿于类型化立法并不契合互联网快速革新的特点,互联网竞争行为的定性分析复杂多变以及适用列举性条款的成本收益不理想,类型化立法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须重新回到一般条款的弹性评价标准.对此,可从明确新修订一般条款功能定位及厘定操作规则两个层面展开:在定位方面,法益保护要从“一元利益”转向“三元利益叠加”,竞争关系不再是一般条款的适用条件;在定则方面,审慎适用“商业道德标准”,充分运用“遵守法律”原则,如果系争行为违反市场规制法的明确规定,可推断它具有不正当性.反之,需逐一检视该行为对“三元利益”的实际影响,据以完成正当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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