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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我国球场暴力现状从足球、篮球、排球三个方面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并对现行适用规制球场暴力的法律进行了述评,我国已经具备制定专门的反球场暴力法的条件。
关键词:球场暴力 现状 立法
竞技体育一向都带有“暴力”特性,尤其是拳击、橄榄球、棒球、冰球、足球、篮球这些运动项目,在比赛中或比赛前后发生的体育暴力事件层出不穷。目前,我国足、篮、排球场上暴力现象也不断发生,应当引起重视。
国内外学者对球场暴力有很多不同的定义,在此不再一一叙述,本文所指的球场暴力包括赛场上运动员之间恶意伤害,运动员对裁判员的伤害以及赛场上观众实施的暴力。因此,既包括运动员暴力(在比赛中,运动员有目的、有意图伤害或试图伤害他人身心及破坏财物的暴力行为。)也包括球场观众暴力(由正在观看比赛的观众场内实施的,以殴打、侮辱、破坏或者其他手段对受害人造成身体、精神或者财产上的损害,妨碍赛事的组织管理与正常进行,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是针对比赛中、赛场内发生的暴力行为进行立法规制。
1、我国球场暴力现状分析
1.1足球暴力现状
我国球迷的第一起暴力事件发生在1985年5月19日,距著名的海塞尔惨案不过十天的时间,中国队在世预赛小组赛主场1-2负于香港队,中国队因此未能在小组中出线,赛后,愤怒的球迷开始进行破坏活动,他们砸毁了体育场附近的公用设施及私人物品,包括电话亭、交通亭、汽車等等。当时观战的球迷达到了八万人,参与骚乱的球迷有数万人之多,但整个事件中没有任何人受伤。不过在一周后,球迷骚乱终于演化成暴力事件,5月26日,在辽宁队与香港精工队的亚俱杯小组赛后,辽宁球迷爆发骚乱,晚上19点40分,球迷开始在球场大门、中山公园和中华剧场附近展开砸抢,在这次球迷骚乱中,有多名女性受伤,包括公交车、交通亭等公共设施被毁,多家小商贩的摊位被砸抢。虽然5?26骚乱没有5?19骚乱的名气响,但526骚乱是不折不扣的球迷暴力行为。
1.2篮球暴力现状
在CBA方面,1996年3月27日,在鞍山市举行的辽宁队与北京队抢夺联赛第三名的第一场竞赛中,辽宁队王守强与北京队中锋单涛发作打架,演出了球场“武斗”。这也是CBA联赛历史上第一次球员在竞赛中打架。事后,中国篮协根据有关规则,分别对当事双方参与打架的运发动王守强以及单涛给予取消本次联赛参赛资历的处分,赛区和参赛队也分别遭到相应处分。
1.3排球暴力现状
与足球和篮球相比,排球几乎与负面消息绝缘。但2011赛季女排联赛的赛场上却相继出现了一系列严重的纠纷事件。4月3日全国女排联赛总决赛第三场比赛中,卫冕冠军天津队与升班马广东恒大队激战正酣,看台上双方球迷的“火药味”也愈来愈浓,最终从口角演变成一场“全武行”,发生了中国排球联赛史上前所未有的赛场斗殴事件。其实早在1月23日,天津队在常规赛中首次与恒大队交锋时,就曾有天津球迷因蓄意干扰恒大暂停时间布置战术,被恒大随队人员从看台上拉下来摔倒;4月2日总决赛第二场,天津球迷又因为当值裁判几次有争议的判罚高喊“黑哨”,赛后天津队主教练刘晓明作势要打裁判,幸亏被队员拉住。事后,根据《中国排球协会竞赛纪律规定》,中国排协的处罚结果为:“对4月3日恒大女排主场出现的赛场骚乱进行严重警告,罚款两万元,取消本赛季联赛优秀赛区和最佳赛区的评选资格。”相比决赛第三场的冲突,1月23日天津女排主场对阵恒大女排的常规赛比赛中,天津球迷的不文明行为干扰了恒大女排教练、队员,虽然情节较轻,但同样遭到了排协的处罚。中国排协决定:“对1月23日天津女排主场出现的赛场不文明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联赛优秀赛区、最佳赛区的评选资格。”事隔一年,2002年4月3日在辽宁队主场迎战江苏队的排球比赛中,江苏队的一名队员被两个矿泉水瓶击昏在地。根据《中国排球协会排球竞赛纪律规定》第6节第45条,盘锦赛区被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由此看来,排球赛场上的暴力事件发生概率较低,但石岩认为:“低概率往往也充满高危机,应该为排管中心和各赛区敲响警钟。”目前排球赛场的暴力事件主要是球场观众引起的,球迷为了各自支持的球队能获胜而故意干扰比赛或对手,从而引发了冲突。虽然发生的频次不多,但不能忽视。
1.4现状分析
从上述的球场暴力事件可以看出:一是我国球场暴力事件频发,主要集中在足球、篮球项目上,但往昔干净的排球场上也开始出现了暴力事件,这种蔓延态势不容忽视;二是目前我国球场暴力事件中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重大事故,多是因为参赛队员之间的违规动作或对裁判员判罚的质疑或不满而引起的暴力事件;三是各单项协会对于运动员、教练员、俱乐部违规和暴力行为的处罚主要是罚款、停赛、取消主场比赛资格等,而无权处罚闹事的球迷,只能依靠处罚各赛区来实现,也就是说在哪个赛区发生球迷骚乱事件,就对这个赛区进行罚款。四是虽然单项协会对球场暴力处罚得越来越频,罚款金额也不断增加,但并没有很好的遏制住球场暴力事件的发生,究其原因,作者认为还是处罚力度不够,对于运动员的暴力行为仅仅是停赛和罚款几万元,根本起不到作用;而对于球场观众的暴力处罚往往从轻,导致能构成相关法律所规定罪名的球场观众暴力犯罪极少,多数都因达不到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得不到制裁。球场暴力事件不仅阻碍了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危害了社会的安全稳定,还可能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我国不仅是有必要而且是迫切需要进行反球场暴力的立法。
2、我国治理球场暴力的适用法律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适用
《刑法》第291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赛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刑法》第130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从上述法条内容来看,可以适用于部分球场观众暴力犯罪。而其后对球场暴力的法律规制没有再用到《刑法》,因为绝大多数涉暴球迷都达不到《刑法》所规定的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最低标准,因而无法对其进行刑事处罚。1997年新《刑法》又严格规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取消了类推制度,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致使许多应予追究的球场观众暴力犯罪因为缺少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文而得不到制裁。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
1986年9月5日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条规定: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现在已变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8月28日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2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强行进入场内的;(2)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3)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4)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5)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6)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同时该条还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第52条3款规定,伪造、变造、倒卖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严重干扰赛场正常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4款以扰乱公共秩序呈报劳动
教养。从上述法条内容看,《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规制球场观众暴力的法律,而对赛场内其他人员如球员、裁判员、工作者及相关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并没有明确的界定。2002年的3?24事件中,主队球迷强行进入场内殴打裁判员,在場内引燃报纸引发火灾;围攻裁判员、运动员和警察;向场内投掷杂物,不
听制止;阻塞人群疏散、烧毁汽车灯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的适用
根据1995年通过的《体育法》第53条规定: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育法》第49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球迷打运动员、裁判员,获得的处罚是拘留、罚款以及一年的“禁球期”;而若运动员打球迷,体育社会团体给出的处罚仅仅是禁赛和罚款,因为各单项体育协会不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对于运动员的处罚方式有一定的限制。这就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公正了,其结果必然是部分球场暴力行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2.4对球场暴力进行立法规制不仅必要且可行
我国对球场暴力的法律规制,现行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太过简单而粗糙、笼统而不具体,缺乏操作性和预见性,处罚措施如同隔靴搔痒,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球场暴力问题。作者认为,在《体育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反球场暴力法是十分必要的,不仅是打击日益频发的球场暴力的需要,也是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稳定团结的维护、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国际形象的稳固与提升,都迫切需要对球场暴力进行专门立法规制。并且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反球场暴力立法的有利条件,现有的适用法律为反球场暴力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础,法学界和体育界对球场暴力方面的诸多研究成果为反球场暴力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也为我国反球场暴力立法提供了实践参考。因此,进行反球场暴力立法既确实必要也切实可行。■
参考文献
[1]《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年9月18号
[2]马进荣,宫士君,刘文娟,篮球竞赛中球员暴力问题研究[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10.6:102—105
[3] 李津蕾,比较视野中的反球场观众暴力立法[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20—22
[4]中国球场暴力史:519骚乱难忘 足协无为推波助澜
http://sports.cqnews.net/html/2011-05/24/content_6473689.htm
[5]石岩,我国足球场观众暴力:现状与问题[J].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4年8月:1014
[6]谢明等,我国篮球竞赛暴力事件中球员暴力成因与对策研究[J].体育与科学,2011年9月:91
关键词:球场暴力 现状 立法
竞技体育一向都带有“暴力”特性,尤其是拳击、橄榄球、棒球、冰球、足球、篮球这些运动项目,在比赛中或比赛前后发生的体育暴力事件层出不穷。目前,我国足、篮、排球场上暴力现象也不断发生,应当引起重视。
国内外学者对球场暴力有很多不同的定义,在此不再一一叙述,本文所指的球场暴力包括赛场上运动员之间恶意伤害,运动员对裁判员的伤害以及赛场上观众实施的暴力。因此,既包括运动员暴力(在比赛中,运动员有目的、有意图伤害或试图伤害他人身心及破坏财物的暴力行为。)也包括球场观众暴力(由正在观看比赛的观众场内实施的,以殴打、侮辱、破坏或者其他手段对受害人造成身体、精神或者财产上的损害,妨碍赛事的组织管理与正常进行,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是针对比赛中、赛场内发生的暴力行为进行立法规制。
1、我国球场暴力现状分析
1.1足球暴力现状
我国球迷的第一起暴力事件发生在1985年5月19日,距著名的海塞尔惨案不过十天的时间,中国队在世预赛小组赛主场1-2负于香港队,中国队因此未能在小组中出线,赛后,愤怒的球迷开始进行破坏活动,他们砸毁了体育场附近的公用设施及私人物品,包括电话亭、交通亭、汽車等等。当时观战的球迷达到了八万人,参与骚乱的球迷有数万人之多,但整个事件中没有任何人受伤。不过在一周后,球迷骚乱终于演化成暴力事件,5月26日,在辽宁队与香港精工队的亚俱杯小组赛后,辽宁球迷爆发骚乱,晚上19点40分,球迷开始在球场大门、中山公园和中华剧场附近展开砸抢,在这次球迷骚乱中,有多名女性受伤,包括公交车、交通亭等公共设施被毁,多家小商贩的摊位被砸抢。虽然5?26骚乱没有5?19骚乱的名气响,但526骚乱是不折不扣的球迷暴力行为。
1.2篮球暴力现状
在CBA方面,1996年3月27日,在鞍山市举行的辽宁队与北京队抢夺联赛第三名的第一场竞赛中,辽宁队王守强与北京队中锋单涛发作打架,演出了球场“武斗”。这也是CBA联赛历史上第一次球员在竞赛中打架。事后,中国篮协根据有关规则,分别对当事双方参与打架的运发动王守强以及单涛给予取消本次联赛参赛资历的处分,赛区和参赛队也分别遭到相应处分。
1.3排球暴力现状
与足球和篮球相比,排球几乎与负面消息绝缘。但2011赛季女排联赛的赛场上却相继出现了一系列严重的纠纷事件。4月3日全国女排联赛总决赛第三场比赛中,卫冕冠军天津队与升班马广东恒大队激战正酣,看台上双方球迷的“火药味”也愈来愈浓,最终从口角演变成一场“全武行”,发生了中国排球联赛史上前所未有的赛场斗殴事件。其实早在1月23日,天津队在常规赛中首次与恒大队交锋时,就曾有天津球迷因蓄意干扰恒大暂停时间布置战术,被恒大随队人员从看台上拉下来摔倒;4月2日总决赛第二场,天津球迷又因为当值裁判几次有争议的判罚高喊“黑哨”,赛后天津队主教练刘晓明作势要打裁判,幸亏被队员拉住。事后,根据《中国排球协会竞赛纪律规定》,中国排协的处罚结果为:“对4月3日恒大女排主场出现的赛场骚乱进行严重警告,罚款两万元,取消本赛季联赛优秀赛区和最佳赛区的评选资格。”相比决赛第三场的冲突,1月23日天津女排主场对阵恒大女排的常规赛比赛中,天津球迷的不文明行为干扰了恒大女排教练、队员,虽然情节较轻,但同样遭到了排协的处罚。中国排协决定:“对1月23日天津女排主场出现的赛场不文明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联赛优秀赛区、最佳赛区的评选资格。”事隔一年,2002年4月3日在辽宁队主场迎战江苏队的排球比赛中,江苏队的一名队员被两个矿泉水瓶击昏在地。根据《中国排球协会排球竞赛纪律规定》第6节第45条,盘锦赛区被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由此看来,排球赛场上的暴力事件发生概率较低,但石岩认为:“低概率往往也充满高危机,应该为排管中心和各赛区敲响警钟。”目前排球赛场的暴力事件主要是球场观众引起的,球迷为了各自支持的球队能获胜而故意干扰比赛或对手,从而引发了冲突。虽然发生的频次不多,但不能忽视。
1.4现状分析
从上述的球场暴力事件可以看出:一是我国球场暴力事件频发,主要集中在足球、篮球项目上,但往昔干净的排球场上也开始出现了暴力事件,这种蔓延态势不容忽视;二是目前我国球场暴力事件中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重大事故,多是因为参赛队员之间的违规动作或对裁判员判罚的质疑或不满而引起的暴力事件;三是各单项协会对于运动员、教练员、俱乐部违规和暴力行为的处罚主要是罚款、停赛、取消主场比赛资格等,而无权处罚闹事的球迷,只能依靠处罚各赛区来实现,也就是说在哪个赛区发生球迷骚乱事件,就对这个赛区进行罚款。四是虽然单项协会对球场暴力处罚得越来越频,罚款金额也不断增加,但并没有很好的遏制住球场暴力事件的发生,究其原因,作者认为还是处罚力度不够,对于运动员的暴力行为仅仅是停赛和罚款几万元,根本起不到作用;而对于球场观众的暴力处罚往往从轻,导致能构成相关法律所规定罪名的球场观众暴力犯罪极少,多数都因达不到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得不到制裁。球场暴力事件不仅阻碍了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危害了社会的安全稳定,还可能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我国不仅是有必要而且是迫切需要进行反球场暴力的立法。
2、我国治理球场暴力的适用法律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适用
《刑法》第291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赛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刑法》第130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从上述法条内容来看,可以适用于部分球场观众暴力犯罪。而其后对球场暴力的法律规制没有再用到《刑法》,因为绝大多数涉暴球迷都达不到《刑法》所规定的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最低标准,因而无法对其进行刑事处罚。1997年新《刑法》又严格规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取消了类推制度,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致使许多应予追究的球场观众暴力犯罪因为缺少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文而得不到制裁。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
1986年9月5日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条规定: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现在已变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8月28日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2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强行进入场内的;(2)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3)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4)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5)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6)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同时该条还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第52条3款规定,伪造、变造、倒卖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严重干扰赛场正常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4款以扰乱公共秩序呈报劳动
教养。从上述法条内容看,《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规制球场观众暴力的法律,而对赛场内其他人员如球员、裁判员、工作者及相关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并没有明确的界定。2002年的3?24事件中,主队球迷强行进入场内殴打裁判员,在場内引燃报纸引发火灾;围攻裁判员、运动员和警察;向场内投掷杂物,不
听制止;阻塞人群疏散、烧毁汽车灯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的适用
根据1995年通过的《体育法》第53条规定: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育法》第49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球迷打运动员、裁判员,获得的处罚是拘留、罚款以及一年的“禁球期”;而若运动员打球迷,体育社会团体给出的处罚仅仅是禁赛和罚款,因为各单项体育协会不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对于运动员的处罚方式有一定的限制。这就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公正了,其结果必然是部分球场暴力行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2.4对球场暴力进行立法规制不仅必要且可行
我国对球场暴力的法律规制,现行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太过简单而粗糙、笼统而不具体,缺乏操作性和预见性,处罚措施如同隔靴搔痒,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球场暴力问题。作者认为,在《体育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反球场暴力法是十分必要的,不仅是打击日益频发的球场暴力的需要,也是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稳定团结的维护、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国际形象的稳固与提升,都迫切需要对球场暴力进行专门立法规制。并且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反球场暴力立法的有利条件,现有的适用法律为反球场暴力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础,法学界和体育界对球场暴力方面的诸多研究成果为反球场暴力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也为我国反球场暴力立法提供了实践参考。因此,进行反球场暴力立法既确实必要也切实可行。■
参考文献
[1]《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年9月18号
[2]马进荣,宫士君,刘文娟,篮球竞赛中球员暴力问题研究[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10.6:102—105
[3] 李津蕾,比较视野中的反球场观众暴力立法[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20—22
[4]中国球场暴力史:519骚乱难忘 足协无为推波助澜
http://sports.cqnews.net/html/2011-05/24/content_6473689.htm
[5]石岩,我国足球场观众暴力:现状与问题[J].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4年8月:1014
[6]谢明等,我国篮球竞赛暴力事件中球员暴力成因与对策研究[J].体育与科学,2011年9月: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