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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发[2006]12号)规定:“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该条款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