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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结合2004年国资委、财政部、监察部、工商总局等部门组织开展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检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我委决定对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进行专项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