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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来物与将来物的买卖是《澳门民法典》内一个较有特色的制度,其覆盖面横跨总则、债法与物权法,是财产交易法律制度以及物权变动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澳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继受自《葡萄牙民法典》,但是即使在葡萄牙法学文献中,对该问题做专题研究的也不多见。本文以尝试比较系统的方式对该制度进行论述,并对与该制度有关的一些学说理论进行疏理与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