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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民主进程的大力推进和法治观念的不断深入,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成立纳税人自治组织的工作也日益提上进程,通过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得出的经验和启示,有利于解决目前我国纳税人自治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我国纳税人自治组织的良性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纳税人 权利保护 纳税人自治组织
纳税人是国家持续发展的基石,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当前税务机关工作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如此发达的今天,纳税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热点话题。正如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所传达的那样,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和引导工作,真正做到为纳税人服务。
一、成立纳税人自治组织的必要性
1.提高纳税人权利意识。我国自建国以来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再加之儒家思想的观念牢牢束缚住了中国劳动者们的思想,因此中国人民这种“国家本位”的观念已经根深蒂固。一直以来,纳税人在与征税机关的博弈中一直处于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没有一个合法的、具有代表性的组织与征税机关抗衡,因此纳税人不得不采取容忍和屈服的态度。
2.保障公民宪法性权利。从宪法的角度看,成立纳税人自治组织是保障公民结社权最直接的体现。在很多现实的税收争议案件中,纳税人起诉的对象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权的税务机关,如果仅仅依靠纳税人个人的薄弱力量与之抗衡,是很难达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的。为了实现人民之治,在国家权力的配置上,行政权力的范围应当逐渐缩小,逐步实现权力向社会回归,这是实现人民之治的必然趋势。
二、国外纳税人民间自治组织
1.澳洲:纳税人协会。世界上最早的纳税人协会成立于1919年的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的纳税人协会是完全独立的社会组织,不隶属于任何的党派,没有任何官方的经费赞助,其所有的活动资金全部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会费。澳大利亚成立了纳税人协会总会,并在各州设立分会,这样不仅减少了内部事务处理的重复性,提高了办事效率,也便于各州进行纳税人权益保护经验的交流。
2.美国:纳税人协会。美国纳税人协会的宗旨是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倡导纳税人自觉尊重法律法规,提供纳税义务帮助,收集纳税人意见并向立法行政部门反映。美国纳税人协会在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承担了沟通和传递信息的桥梁和紐带作用,纳税人可以通过协会向税务机关反映问题,税务机关也可以通过协会将问题的处理办法反馈给纳税人。
3.德国:纳税人联盟。与澳洲和美国不同的是,德国的纳税人组织被称为纳税人联盟,联盟负责组织一系列活动,对政府的财政税收活动也可以施加影响,从而达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目标。纳税人联盟的主要管理职能包括:监督国家财税政策的实施,并向政府提出改进建议;充分了解税收政策、法规,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法,定期向纳税人宣传税收知识和法律法规;创造各种条件,使纳税人可以和政府代表机构和议会直接对话,提出批评和建议,等等。
三、从国外纳税人自治组织获得的成功经验和启示
通过综合以上国外纳税人自治组织的创办经验和职能介绍,可以为我们带来两点启示:第一,明确规定纳税人自治组织的职能权限。纳税人协会作为维权组织,与税务机关应当是互补协作的“伙伴关系”,纳税人自治组织应不隶属于政府机构,其活动不受政府干预,代表纳税人监督政府税收政策的制定、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并且监督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实现,为纳税人的权利提供保障。第二,赋予纳税人自治组织应有的治理地位。以上列举的这些发达国家已经构建了税务机关——纳税人协会——纳税人三方良性互动,纳税人协会作为政府机构与纳税人之间的中介组织,充分发挥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弥补了政府和市场治理的双重失灵,也切实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了税收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四、我国目前纳税人自治组织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首先,税务机关管控思维根深蒂固。长期以来,我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一直处于管控与被管控的地位,税务机关从未将纳税人协会作为平等的合作伙伴对待,纳税人协会在立法制定、政策修订、纳税维护等领域话语权缺失,仅仅拥有一些浅层次、边缘化的管理权力,无法真正实现其成立目标。税务机关更多的是将自己“做不了”、“做不好”、“不好做”的事务交予纳税人协会来处理,协会在职能履行中往往“只许帮忙,不许添乱”。其次,纳税人自治组织对税务机关依赖较强。我国征纳环境变革不断,税务机关工作压力和负担日益沉重,于是税务机关将部分权力下放给纳税人自治组织,以共同应对复杂的税收征管问题。但是,这种“下放”也造成了纳税人协会对税务机关严重的体制依赖,因为纳税人自治组织相当于税务机关“自上而下”设立和组建的,因此纳税人自治组织的职能和权限几乎完全取决于税务机关的授予和安排,几乎完全丧失自主性,功能大大削弱,更多成为税务机关的 “辅助者”和“助手”。最后,法律规范无明确规定纳税人自治组织的地位。我国纳税人自治组织的相关立法严重滞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对纳税人自治组织进行调整,因此只能由各省市政府根据实地情况出台地方性政策加以规范,这势必造成标准不一、管理混乱的局面。最重要的是,关于纳税人协会与税务机关的合作模式、权力界定难以确定,协会无法真正成为独立的维权机制和自治组织,只能被动接受税务机关的指挥和调配,大大削弱了其社会信任度和独立性,也无法真正代表纳税人的利益。
五、对策选择
首先,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转变思维惯性。目前我国仍然是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社会机制,公民社会力量稍显薄弱,税务机关转变思维惯性对形成“合作双赢”的局面尤为重要。税务机关应当改变原有的管理手段和治理模式,对自身职能进行重新定位,更多去扮演“掌舵者”、“监管人”的角色,在尊重纳税人自治组织的基础上寻求责任共担,充分调动纳税人自治组织的代表性和服务性,与纳税人自治组织一同应对和解决税收征管难题。其次,纳税人自治组织应当完善组织体制和机制建设。科学的运行机制是纳税人自治组织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我国要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协会总会,在此基础上推动各省市纳税人协会的发展,形成总会下辖各地区分会的、遍布全国的、稳定的网络形式。纳税人协会总会的职能应当包括:制订协会的总的章程和细则;指导和监督各分会的事务;代表广大纳税人与中央政府及具体税务执法部门协调、处理有关税收方面的事务;根据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审查预算及经费使用情况。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纳税人协会分会,在总会的指导下,具体承担章程规定的职责,年末由分会长向总会作年度工作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各分会下还可按地市级行政单位设立若干分支机构,以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效率。最后,立法机关应当加快立法步伐。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可以得知,只有制定出完备的、统一的法律规范,明确了协会的性质、地位、职能、权利内容等重大问题,才能为纳税人协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立法的重点还应当体现在纳税人自治组织与税务机关的权力划分上,完善纳税人协会的职能和作用,确保纳税人协会在功能履行时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黄建.论我国纳税人协会治理功能的完善[J].税务与经济,2013(3):78.
[2]黎军.行政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50-51.
[3]严婷婷.我国纳税人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4
作者简介:周妮(1992—)女,湖南衡阳人,华东政法大学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税收法制实务。
关键词:纳税人 权利保护 纳税人自治组织
纳税人是国家持续发展的基石,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当前税务机关工作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如此发达的今天,纳税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热点话题。正如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所传达的那样,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和引导工作,真正做到为纳税人服务。
一、成立纳税人自治组织的必要性
1.提高纳税人权利意识。我国自建国以来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再加之儒家思想的观念牢牢束缚住了中国劳动者们的思想,因此中国人民这种“国家本位”的观念已经根深蒂固。一直以来,纳税人在与征税机关的博弈中一直处于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没有一个合法的、具有代表性的组织与征税机关抗衡,因此纳税人不得不采取容忍和屈服的态度。
2.保障公民宪法性权利。从宪法的角度看,成立纳税人自治组织是保障公民结社权最直接的体现。在很多现实的税收争议案件中,纳税人起诉的对象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权的税务机关,如果仅仅依靠纳税人个人的薄弱力量与之抗衡,是很难达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的。为了实现人民之治,在国家权力的配置上,行政权力的范围应当逐渐缩小,逐步实现权力向社会回归,这是实现人民之治的必然趋势。
二、国外纳税人民间自治组织
1.澳洲:纳税人协会。世界上最早的纳税人协会成立于1919年的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的纳税人协会是完全独立的社会组织,不隶属于任何的党派,没有任何官方的经费赞助,其所有的活动资金全部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会费。澳大利亚成立了纳税人协会总会,并在各州设立分会,这样不仅减少了内部事务处理的重复性,提高了办事效率,也便于各州进行纳税人权益保护经验的交流。
2.美国:纳税人协会。美国纳税人协会的宗旨是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倡导纳税人自觉尊重法律法规,提供纳税义务帮助,收集纳税人意见并向立法行政部门反映。美国纳税人协会在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承担了沟通和传递信息的桥梁和紐带作用,纳税人可以通过协会向税务机关反映问题,税务机关也可以通过协会将问题的处理办法反馈给纳税人。
3.德国:纳税人联盟。与澳洲和美国不同的是,德国的纳税人组织被称为纳税人联盟,联盟负责组织一系列活动,对政府的财政税收活动也可以施加影响,从而达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目标。纳税人联盟的主要管理职能包括:监督国家财税政策的实施,并向政府提出改进建议;充分了解税收政策、法规,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法,定期向纳税人宣传税收知识和法律法规;创造各种条件,使纳税人可以和政府代表机构和议会直接对话,提出批评和建议,等等。
三、从国外纳税人自治组织获得的成功经验和启示
通过综合以上国外纳税人自治组织的创办经验和职能介绍,可以为我们带来两点启示:第一,明确规定纳税人自治组织的职能权限。纳税人协会作为维权组织,与税务机关应当是互补协作的“伙伴关系”,纳税人自治组织应不隶属于政府机构,其活动不受政府干预,代表纳税人监督政府税收政策的制定、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并且监督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实现,为纳税人的权利提供保障。第二,赋予纳税人自治组织应有的治理地位。以上列举的这些发达国家已经构建了税务机关——纳税人协会——纳税人三方良性互动,纳税人协会作为政府机构与纳税人之间的中介组织,充分发挥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弥补了政府和市场治理的双重失灵,也切实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了税收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四、我国目前纳税人自治组织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首先,税务机关管控思维根深蒂固。长期以来,我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一直处于管控与被管控的地位,税务机关从未将纳税人协会作为平等的合作伙伴对待,纳税人协会在立法制定、政策修订、纳税维护等领域话语权缺失,仅仅拥有一些浅层次、边缘化的管理权力,无法真正实现其成立目标。税务机关更多的是将自己“做不了”、“做不好”、“不好做”的事务交予纳税人协会来处理,协会在职能履行中往往“只许帮忙,不许添乱”。其次,纳税人自治组织对税务机关依赖较强。我国征纳环境变革不断,税务机关工作压力和负担日益沉重,于是税务机关将部分权力下放给纳税人自治组织,以共同应对复杂的税收征管问题。但是,这种“下放”也造成了纳税人协会对税务机关严重的体制依赖,因为纳税人自治组织相当于税务机关“自上而下”设立和组建的,因此纳税人自治组织的职能和权限几乎完全取决于税务机关的授予和安排,几乎完全丧失自主性,功能大大削弱,更多成为税务机关的 “辅助者”和“助手”。最后,法律规范无明确规定纳税人自治组织的地位。我国纳税人自治组织的相关立法严重滞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对纳税人自治组织进行调整,因此只能由各省市政府根据实地情况出台地方性政策加以规范,这势必造成标准不一、管理混乱的局面。最重要的是,关于纳税人协会与税务机关的合作模式、权力界定难以确定,协会无法真正成为独立的维权机制和自治组织,只能被动接受税务机关的指挥和调配,大大削弱了其社会信任度和独立性,也无法真正代表纳税人的利益。
五、对策选择
首先,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转变思维惯性。目前我国仍然是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社会机制,公民社会力量稍显薄弱,税务机关转变思维惯性对形成“合作双赢”的局面尤为重要。税务机关应当改变原有的管理手段和治理模式,对自身职能进行重新定位,更多去扮演“掌舵者”、“监管人”的角色,在尊重纳税人自治组织的基础上寻求责任共担,充分调动纳税人自治组织的代表性和服务性,与纳税人自治组织一同应对和解决税收征管难题。其次,纳税人自治组织应当完善组织体制和机制建设。科学的运行机制是纳税人自治组织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我国要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协会总会,在此基础上推动各省市纳税人协会的发展,形成总会下辖各地区分会的、遍布全国的、稳定的网络形式。纳税人协会总会的职能应当包括:制订协会的总的章程和细则;指导和监督各分会的事务;代表广大纳税人与中央政府及具体税务执法部门协调、处理有关税收方面的事务;根据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审查预算及经费使用情况。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纳税人协会分会,在总会的指导下,具体承担章程规定的职责,年末由分会长向总会作年度工作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各分会下还可按地市级行政单位设立若干分支机构,以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效率。最后,立法机关应当加快立法步伐。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可以得知,只有制定出完备的、统一的法律规范,明确了协会的性质、地位、职能、权利内容等重大问题,才能为纳税人协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立法的重点还应当体现在纳税人自治组织与税务机关的权力划分上,完善纳税人协会的职能和作用,确保纳税人协会在功能履行时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黄建.论我国纳税人协会治理功能的完善[J].税务与经济,2013(3):78.
[2]黎军.行政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50-51.
[3]严婷婷.我国纳税人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4
作者简介:周妮(1992—)女,湖南衡阳人,华东政法大学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税收法制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