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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以经营劳动力为特殊标的,既是中介又是当事人,其重要性和风险性不言而喻,因此虽为公司制,应不同于一般公司主体,应以特殊行业之特殊商主体为定位,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人作出特别规制,以有利于劳务派遣机构良性经营、降低从业风险、维护劳务派遣工就业权益为原则,在设立人人数限制、设立人行为资格、劳动行政部门充当设立人等方面进行制度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