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对认定工伤的“工作时间”应当灵活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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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系一物业管理公司(原告)的物业管理员兼保安。2008年3月15日,张某下班后在回家(住在所工作小区)途中,一业主因别人的车占据自己车位请求张某处理。张某在处理过程中,被占据别人车位的贺某等人打伤,张某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头部、肋骨等外伤。贺某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张某后向被告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举证。原告提出张某非在工作时间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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