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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担任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由来已久,对检察机关工作的价值理念、职责范围和对法治副校长制度的有益探索,决定了检察人员成为任职法治副校长的优势主体。然而,实践中存在的检察人员主体不完全适格、职责落实不全面、法治教育实践推进陷入误区现象等问题,影响了法治副校长功能的发挥。因此,应由未检人员固定担任法治副校长,并建立任职及保障机制;准确定位法治副校长,在此基础上将其各项职责有效融合和贯通执行;修正法治教育的误区,在教育形式与内容上进行调整,以有效发挥检察机关在法治副校长制度运行中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