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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取暴利,以“山寨农资”坑农害农。特别是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只要遭遇一项有假,就会耽误庄稼一年的收成,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觉与关注!当购农资遭意外侵害时,切记依责赔没例外!
种子发芽率低于说明书标准应如何主张权益?
[案例]2012年1月初,赵老伯从安某个体种子经营店购买芹菜种子6袋,价款660元。种子包装袋上的标明出芽率为90%~95%。赵老伯种植后尽管经心护理,可芹菜发芽率也就在5成左右。经当地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结果其为发芽率为64%,远远低于产品标明标准。赵老伯找安某要求退还种子款,并赔偿损失。安某却对检验站检测结果不予认可,只同意退还种子款。对此,赵老伯该如何主张权益?
[维权提示]赵老伯可依法要求安某退还货款,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同时,还可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对安某予以行政处罚。《种子法》第四十六条(二)项规定: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为假种子。显然,安某所经营的芹菜种子属于不合格的假、劣种子,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其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同时,赵老伯可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对安某予以行政处罚。
低价处理农资品,就可以不赔偿损失吗?
[案例]农民刘某到本乡集市上选购“遮荫网”用于自家蘑菇遮荫。见田某正在降价处理“遮荫网”,刘某便花1.9万元进了27卷,可使用仅20余天,部分“遮荫网”出现不同程度的破损,导致蘑菇减产约30%。刘某找田某赔偿损失,田某强调是低价处理品,只能适当免费赠送一些同类“遮荫网”,拒绝赔偿。后经有关部门检查,该“遮荫网”属于无厂名、厂址的“三无”产品。低价处理品就可以不赔偿损失吗?
[维权提示]《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可见,以促销形式获得的商品与正常购买的商品同样受法律保护,出现质量问题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零售商同样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化肥标注与宣传单不符,责任在厂家?
[案例]曹某到李某所开的农资商店选购化肥。见“俄罗斯”牌复合肥宣传标注的氮含量高,且比同类化肥价格便宜,当即选购40袋。用时发现复合肥袋上的小标签标注的氮含量低于宣传单上标注的数值,找李某要求退货或价格让利。李某认为这是生产厂家的过错,不同意让利更不予退货。
[维权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增氧机质量有缺陷,只能找厂家赔偿?
[案例]个体养殖户杨某在齐某农机销售点购得一台增氧机,用于自家鱼塘增氧。使用到第3天下午,增氧机突然不明原因停止运转,导致鱼塘200余公斤鱼死亡,经济损失2000余元。与销售商齐某联系经现场检查,齐某承认增氧机不太好使,可能存有一定的缺陷。杨某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齐某只同意更换或退货,损失让找厂家赔偿。
[维权提示]如果是因增氧机存有一定的缺陷,导致杨某经济损失,应当更换或退货,并全额赔偿杨某的损失。《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可见,杨某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学友
种子发芽率低于说明书标准应如何主张权益?
[案例]2012年1月初,赵老伯从安某个体种子经营店购买芹菜种子6袋,价款660元。种子包装袋上的标明出芽率为90%~95%。赵老伯种植后尽管经心护理,可芹菜发芽率也就在5成左右。经当地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结果其为发芽率为64%,远远低于产品标明标准。赵老伯找安某要求退还种子款,并赔偿损失。安某却对检验站检测结果不予认可,只同意退还种子款。对此,赵老伯该如何主张权益?
[维权提示]赵老伯可依法要求安某退还货款,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同时,还可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对安某予以行政处罚。《种子法》第四十六条(二)项规定: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为假种子。显然,安某所经营的芹菜种子属于不合格的假、劣种子,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其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同时,赵老伯可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对安某予以行政处罚。
低价处理农资品,就可以不赔偿损失吗?
[案例]农民刘某到本乡集市上选购“遮荫网”用于自家蘑菇遮荫。见田某正在降价处理“遮荫网”,刘某便花1.9万元进了27卷,可使用仅20余天,部分“遮荫网”出现不同程度的破损,导致蘑菇减产约30%。刘某找田某赔偿损失,田某强调是低价处理品,只能适当免费赠送一些同类“遮荫网”,拒绝赔偿。后经有关部门检查,该“遮荫网”属于无厂名、厂址的“三无”产品。低价处理品就可以不赔偿损失吗?
[维权提示]《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可见,以促销形式获得的商品与正常购买的商品同样受法律保护,出现质量问题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零售商同样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化肥标注与宣传单不符,责任在厂家?
[案例]曹某到李某所开的农资商店选购化肥。见“俄罗斯”牌复合肥宣传标注的氮含量高,且比同类化肥价格便宜,当即选购40袋。用时发现复合肥袋上的小标签标注的氮含量低于宣传单上标注的数值,找李某要求退货或价格让利。李某认为这是生产厂家的过错,不同意让利更不予退货。
[维权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增氧机质量有缺陷,只能找厂家赔偿?
[案例]个体养殖户杨某在齐某农机销售点购得一台增氧机,用于自家鱼塘增氧。使用到第3天下午,增氧机突然不明原因停止运转,导致鱼塘200余公斤鱼死亡,经济损失2000余元。与销售商齐某联系经现场检查,齐某承认增氧机不太好使,可能存有一定的缺陷。杨某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齐某只同意更换或退货,损失让找厂家赔偿。
[维权提示]如果是因增氧机存有一定的缺陷,导致杨某经济损失,应当更换或退货,并全额赔偿杨某的损失。《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可见,杨某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