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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0年由兰戴尔首创的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体系化方法,在结构上包括了四个维度:以科学为基础;以案例为素材;以苏格拉底式方法为手段;以"像律师一样思考"为目标。到20世纪初,案例教学法已成为美国法学院支配性的教学方法,初期批判的声音以卡内基基金会的两项调查为顶点。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案例教学法的四个维度都受到了质疑:科学基础被动摇;案例不足以代表法律;苏格拉底式方法恶化了课堂;"像律师一样思考"目标并不明确,也难以达到。虽历经批判,21世纪初的卡内基基金会调查仍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