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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酝酿司法体制改革,而对设立铁路专门司法机关是否必要一直存在争议.作者认为,无论从实体角度还是程序角度,保留铁路专门司法机关都是必要的,建议在铁路系统建立在“两高”统一领导下的三级二审垂直司法体系.作者同时对其机构设置、人事任免、财政支出、监督体制的设立、法制统一和法律适用方面提出了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