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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邮政法》,仍留有未解之局。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坚持以单一重量为标准确定专营范围,而更多的民营快递和业界专家则坚持“重量加资费”的邮政专营模式。业界对于如何确定专营业务范围仍然存在较大分歧。
然而,距离新《邮政法》实施之日已不足四个月,邮政专营业务范围问题势必要在短期内形成稳妥、可行并为各方面接受的方案。
在快递物流业,《邮政企业专营条例》被喻为“决定民营快递企业生死存亡的条款”。民营企业到底能否在法律意义上“正名”,能否打破EMS独占天下的局面,能否真正量化专营范围?6月7日下午,在《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社主办的“邮政专营问题专家座谈会”上,各路观点就这些问题相互碰撞,激发出许多火花。
修法十年:
专营未决!八次易稿!
自1999年国家邮政局开始着手修订直至今年4月24日通过,《邮政法》10年争端的焦点始终围绕着邮政专营范围的问题。然而,新《邮政法》仅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相关表述分别为第五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以及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其中最为要害的邮政专营范围,则留待“有关部门”在新《邮政法》出台后再行颁布具体方案。据悉,相关的配套法规《邮政企业专营条例》将在法律实施时同步出台执行,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邮政专营业务范围的具体方案。
中国快递咨询网首席管理顾问徐勇表示,《邮政法》是一个原则法,配套法规则是量化规定。对民营快递公司来说配套法规更为关键,这就好比一个人过了安检之后,对于登机时还有哪些具体规定并不知情。”
在《邮政法》修订过程中,邮政专营范围从“信件单件重量500克以下”,到350克再到150克,重量标准一度成为争议的核心。2003年11月,《邮政法》修改稿第五稿提出,“500克以下信件寄送由邮政专营”,引发了四大国际快递和民营快递企业的一致抗议;2004年,第六稿中,邮政专营范围缩小到350克以下,但将商务信函也纳入了专营范围,又遭到快递业的强烈反对;2006年8月第八稿出台,将邮政专营范围再次调整为150克以下,仍遭反对。
在第八稿之后,民营快递无法接受,“150克相当于30页A4复印纸的重量,绝大部分商业信函的单件重量都在这个范围以内。这依然意味着非邮政快递企业目前经营的大部分业务将全部变成邮政专营。”
上海东方万邦快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和平曾做过一个统计,如果150克以内的信件都是邮政专营范围,同城非邮政快递将会丧失90%左右的业务,城际间的非邮政快递将丧失50%左右的业务。
信件专营:
信息安全?通信自由?
针对邮政专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曾发表看法,“从国家信息安全和保护公民通信自由的角度看,国有邮政企业应该拥有专营权,这也是各国的惯例。”此次研讨会的重点之一便在于,信息安全是商务信件专营的理由吗?
中国快递咨询网的首席顾问徐勇认为,党政军信件和私人信件的确存在信息安全的问题。但按照新《邮政法》的相关条款,允许不同市场主体在取得国际快递经营许可证后从事国际商务信件的寄递业务,并且不受重量与资费限制。但对于同一个市场主体从事国际信件的寄递业务同样存在信息安全问题,只允许经营国际商务信件,而不允许经营国内商务信件是不可行的,不符合国际惯例。并且,民营快递在现阶段并不具备走向国际市场的能力;
第二,在民营快递从事10多年的商务信件快递业务中,信件的遗失率是最低的。民营快递公司被投诉的现象有以偏概全之嫌。
第三,民营快递企业实际经营的是商务信件,党政军和私人信函并未涉足。民营快递企业不愿意做私人的信件,因为私人容易投诉,这类信息安全问题对民营快递是不存在的。
第四,按国际惯例,商务信件采取“资费加重量”的专营方式。因此,以“信息安全”作为商务信件专营的理由是缺乏科学依据的。
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副会长蔡家祥认为,以重量来界定专营范围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新《邮政法》第一章第三条很明确,公民和通信自由要受法律保护,如果是按照重量来划定专营范围的话,肯定是影响到公民的通信自由。因为重量标准由最初的500克变成300克,250克,最后到150克,蔡家祥说,哪怕是降到50克,也会剥夺所有人的通信自由。因为大部分私人信件和商业信函都是10~20克,所以不可能达到最后一稿明确的150克的标准。
全国人大财经委处长施禹之则认为,邮政专营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点的便是国家安全、政治因素。“国家立法部门和政策制订部门必然考虑到国家安全,这一点确实要请民营企业理解。例如2008奥运会前后、“9•11”事件、去年西藏“3•18”事件等等,都跟快递有关系,所以在制定法律细则的时候,国家安全这个因素不去考虑是不可能的。”
专营方式:
历史进步?历史倒退?
对于信件专营范围历来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应当按照重量标准来确认,即规定单件重量在一定标准以下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担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按照单件重量标准确定邮政专营业务的范围,不符合快递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利于公平竞争,影响商务活动对快递服务的需求,也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用户对快递服务的选择权,建议按照重量加资费标准确定邮政专营范围,即规定单件数量以及资费均在一定标准以下的信件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此次座谈会上,有人激烈发问:“立法部门究竟是要保护民族快递企业,还是邮政快递企业?”在他看来,单一重量标准的专营模式一旦获得通过,将成为历史的倒退。毕竟,在国家经济、社会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实行重量加资费的双重标准确定专营范围,并在条件成熟时有条件地完全放开信件寄递市场,已经成为全球市场经济国家邮政专营发展的大势所趋。
徐勇认为,“民营快递存在的时候,人们感觉不到它的价值;一旦民营快递失去存活根基的那一天真的到来,后果将不堪设想——大量商务活动将被迫停止,商务往来的成本也大量增加……”

徐勇从所调查中的数据分析认为,现有的专营方式可以细分为四种——
第一种实行党政军和私人信件专营,放开商务信件专营,利处是现有内资非邮政快递企业经营信件的业务不受影响,弊端不大。
第二个是采取“资费加重量”专营方式,如商务信件重量100克以内,同城快递资费是本埠的挂号信件的3倍(11.4元)以内(次日达为2倍以内即7.6元)、异地快递是外埠挂号信件的3.5倍(14.7元)以内由邮政专营。好处是邮政快递企业的信件量会增加比例;二是有利于遏制内资快递企业的过度价格竞争;第三是对现有内资非邮政快递经营信件的业务影响很小;第四是与发达国家信件专营方式的惯例接轨。但弊端是会产生个别快递企业不按规定收费。
第三是实行单一的重量专营方式如100克以下信件专营。弊端是以经营信件为主的同城快递企业将全部倒闭;经营异地快递企业将失去30%~50%的业务量;由于邮政快递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客户会采取增加重量的方式继续选择民营快递,这将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形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法不治众”的尴尬局面;增加了消费者和用户快递费的支出。因为有一部分要去选择EMS,而EMS的价格是高达20元。
第四是实行单一的重量专营方式。如异地快递100克以下信件专营,同时快递信件经营放开。弊端在于,异地快递业务量失去30%~50%;由于邮政快递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客户会采取增加重量(如加白纸)的方式继续选择民营快递,这将造成资源严重浪费。
徐勇认为,在这四种专营方式里面,还是以第二种“资费加重量”的方式比较合适,这对民营有利,对邮政业有利。其他的专营方式相对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非邮政快递企业认为,双重选择的标准比单一重量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可行,其核心是能够适应今后我国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和建设小康社会多元化需求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