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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维护公司利益并为弱小股东提供救济的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已成为我国公司法中的重要制度,其中原告资格的限制问题值得深入研究。我国新《公司法》对此规定较为薄弱。在持股比例方面,应作出更灵活的设计,同时将代位诉讼提起权界定为单独股东权;在持股时间上应当借鉴“当时所有规则”进行完善;还应当在原告公正性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加以补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