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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作为一种公私合作模式,顺应了我国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在我国引进以来,至今已是生机一片。但是有关BOT的立法供给却有诸多缺漏,例如立法层级不高、标准不一、定性各异和争端解决中司法方式不彰等等。地方的BOT立法数量不少,但中央部门的立法明确可以分作两个发展的时期。对比各国、地区的立法,在行政程序法早已提到议事日程之际,BOT的立法选择已是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