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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中国银行与德国贴现和贷款公司签署了保理总协议,从此为我国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国际贸易融资渠道。中国加入WTO以来,保理业务更是成为中国金融市场与外资银行三场大战之一。我国目前基本上具备了从事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交易的条件,但我国应收款转让法律制度尚存缺陷。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债权让与法律制度建设起步较晚,1986年4月12日制定通过并公布的《民法通则》中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仅有一条。1999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也只有寥寥数语,从第79条至第8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