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案审查制到立案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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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行政诉讼是化解官民矛盾的一种主要方式,是借中立的法院来主持官与民之间的正义。这次对行政法的修订,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以来的第一次修改。这次新行政诉讼法修订中的立案审查制是亮点之一。
  关键词:行政诉讼;程序;立案登记;立案审查
  我国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很少,是因为现实中存在着大量诉讼难的问题。在行政诉讼中最突出的是“立案难”问题。
  一、“立案难”现状分析
  (一)“立案难”现状
  我国正处于改革攻坚期,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想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然而,许多人被“立案难”挡在了诉讼大门外。我国著名法学教授姜明安认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事后监督制度,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救济遭受行政权力违法侵害的私权益,其主要功能在于通过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以保障人权。[1]“立案难”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政府的公信力和我国的法治进程。
  (二)“立案难”的原因
  1.受案范围窄
  旧行政诉讼法在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严格限制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案件类型。当事人在进行行政诉讼时,往往因为所诉行为是抽象行为而不可诉,即使立案成功,相应的抽象行政行为也会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依据。法律是保护公民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当事人在穷尽一切手段之后还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相应的恶保护,就会使法律的尊严丧失殆尽。
  2.司法体制限制
  在我国现有的行政体系中,法院工作会有各方面的限制。从前,政法委对法院的影响甚大,法院因各种原因,不能很好地进行审判活动,法院、法官的独立性受到严重限制。而且,公安、地税等部门的行政职权对法院的工作有相当的大的制约。这就使法院失去了独立性,使司法公正性受到影响。
  3.立案审查制的限制
  从旧行政诉讼法在第42条、旧司法解释第32条,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是立案审查制。这种立案审查制过分强调法院的职权,缺少当事人的参与,某些起诉条件已经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在如此严格的起诉条件下,公民的诉权得不到相应的保证,会使得普通百姓欲诉无门。
  (三)“立案难”的危害
  1.“立案难”是依法行政的严重阻碍,不利于建设法治政府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被提上议程。正因法院“门难进”、“脸难看”、“案难立”的行为,行政机关才有恃无恐。而司法实践中的立案难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进程,这使得我国的依法行政工作难以推进。当普通大众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的时候,政府和法律的尊严就不值一提。
  2.“立案难”侵犯公民基本权利
  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司法机关通过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一方面制约和监督行政机关,要求其依法行政,另一方面通过司法救济,为遭受行政权力非法侵害的私权益提供司法保护。由于现实社会中官强民弱,再加上行政诉讼大多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取证困难、处理难度大,行政诉讼在现实中普遍遭遇的“立案难”、“处理难”和“执行难”等问题。
  3.“立案难”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当公民的权利穷尽手段而不能的到保护的时候,就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不仅不损害政府和司法的权威,还会影响到社会稳定与和谐。当前社会中的土地流转、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涉及民生的新矛盾、新问题不断涌现,再加上历史遗留的诸多问题,如涉农、涉土地等,严重影响了我国的长治久安,解决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迫在眉睫。
  二、从立案审查制到立案登记制
  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应进行立案登记,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诉状。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一)立案登记制度可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在立案审查制度之下,“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原告适格,而“适格当事人”在立案阶段较难查明,需要进行实质审查。这势必导致实体审理程序前移,造成“未审先判”的结果。而立案登记制度中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诉状,只需对原告提交诉状的形式要件进行程序性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立案,这就保障当事人诉权正常行使。
  新行政诉讼法第49条中是规定了一些“要件”,但都是一些形式要件,一般不会影响案件的受理。而第50条,又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口头起诉,这就为一些弱势群体进行行政诉讼打开了方便之门。并且当当事人对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不服时,还可以就该裁定进行上诉。并且在第52条规定了越级起诉,这就在极大的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
  (二)立案登记制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司法权的终局性,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条途经。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扩大司法救济的范围。而在旧的立案审查制度下,公民的司法救济并不容易实现。很多公民的权利救济之路还没开始就已终结在“立案审查”上。以立案登记制代替立案审查制,使法院受理案件的门槛降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使各项工作都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结语
  我国虽已确定了立案登记制,但并不完善,这就需要法律工作者不断努力。首先应对具体细节问题进行研究,通过法律解释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立案登记制进行进一步完善。其次,加强法官职业素质培养,使法官适应新法规并熟练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去。另一方面,还需要跟上司法改革的步伐,吸收新鲜血液,使更多经过系统法学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进入到司法系统中去。此外,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司法权的独立性,只有保持了司法的独立性才能真正践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立案登记制是对旧的民事诉讼法的一次变革,是在建设法治中国中迈出的一大步。
  参考文献:
  [1]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年版,第444 页。
  作者简介:
  邓仲睿,女,(1990.11-今)河北张家口云南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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