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义务教育阶段体育伤害事故法律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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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文章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讨论了当前国内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现状,介绍了相关法律的内容并作出相应的评介,通过案例和理论的结合把相关的知识融入到学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分析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的相关关系。
  关键词:义务教育 学校体育 伤害事故 法律 评介
  依法治教是现代教育发展的重要特征,从事学校体育工作管理必须依法进行,我国学校体育行政管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了解国家有关学校体育法律法规是从事学校体育管理和教学的基本前提,对于明确体育课程教学改革、提高体育教学质量,特别是当出现体育伤害事故时的处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学校体育法律制度的含义与作用
  学校体育法律制度是指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统称,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学校体育法律法规是指有关学校体育方面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则,规定,规章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总称,是对人们的学校体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综合,即指由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和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和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市和静国务院批准授权的市人大及常委和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等制定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具有法律的两大职能,即调整职能和保障职能。虽然职能不等同于作用,但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基本社会职能的事先是通过学校体育领域的一系列具体作用来表现的。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促进和保障学校体育的健康发展(2)保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3)协调学校体育内外关系(4)确认并保障体育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 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我国教育法制和体育法制的进一步发展,有关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将会逐步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学校体育专门性的法律,只有在部分有关教育、体育法律中包含有学校体育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关于学校体育行政法规,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等;有关学校体育的规章,木钱没有专门规章,大多是包含于其他规章中,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学校体育规范性文件有很多,如《教育部关于保证中小学学校体育课时的通知》、《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等。由此可见,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整体。我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内部结构,包括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
  2.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在《办法》颁布前,事故发生后,学校与学生家长往往争推责任,“学生家长要求学校承担事故的责任,学校则常常以种种理由与借口推卸自己本应该承担的责任。法院对该类案件由于无法可依,同類事件往往做出不同的判决。”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一方面当值了学生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也给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的开展带来了负面影响,许多学校为了避免师傅的发生以及由此带来的麻烦,一些正常的体育活动被减了又减,甚至严禁游泳、野炊和春游等,这极不利于学生素质的提高。《办法》构建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框架,规定了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处理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办法》具体而完善的规定,既避免了受害人或监护人的过高或无理的要求,又保证了学校应当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办法》明确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是监护关系,学校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也就阐明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应当使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在小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根据其管理行为是否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在学校确定无过错的情况下,学生因行为不当而对自己造成的伤害,其责任要有家长雷承担。如果因为其他的孩子的不当行为给自己孩子造成的伤害,肇事孩子的家长才是诉讼的对象。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否定了过去不管学校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的做法,从而为学校立起了一道法律屏障,有力的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利,保证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
  《办法》隶属于教育法律体系,其内容既设计教育领域又涉及法律领域等相关部门法,因此,其立法既要遵循教育学规律又要符合法学基本精神,同时必须兼顾中国的客观实际,但是由于我国对教育法的研究起步比较晚,积累的经验不足,在立法过程中,难免顾此失彼,使得《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呈现出一些明显的缺陷。
  2.2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在对未成年人学生主体进行区分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该法中并未涉及唔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原则。与之前的法律规定的以及司法解释相比,《侵权责任法》在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明显加强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保护力度,加大了学校等教育机构的举证难度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概率。
  3. 其他法律
  其他法律方面的规定有:《教育法》第44条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障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师法》第八条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将抗成长的现象;《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食品卫生法》等也有相应的规定。部门规章有:2002年6月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已发布,自2006年9月1号开始实行。十部委2006年6月13号《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学校应当降权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品带入校园。学校门卫应当有专门的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其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结语
  虽然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针对学校未成年人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但是就其针对性和实际实施起来的可操作性来说,与国外发达国家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并且有些内容不够精细,实施起来给人感觉无从着手,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使现有的法律法规更加趋于完善,以此来更好地维护好学校,教师和广大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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