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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利用公允价值进行利润操纵,从而导致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失真的情况屡见不鲜,所以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希望通过尽量回避公允价值的使用以及对公允价值的使用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制来提高报表信息的可靠性,但是这种做法与国际上所提倡加强公允价值这种计量属性的使用以提高会计报表的相关性的做法背道而驰。我认为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从而提高报表的相关性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公允价值被利用来进行利润操纵并不是公允价值的过错,没有一个良好的公允价值的使用环境是主要的原因。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探讨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的机制来优化公允价值的使用环境。
公允价值在我国的使用状况
学术界关于公允价值准则的制定存在两个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会计的目标是为评价受托人的经济管理责任提供信息,所以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会计计量模式应当以历史成本为核算方式,公允价值较易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所以应该尽可能的避免使用。另一种观点认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会计的目标是向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提供有助于进行投资决策的信息,所以应当采用相关性较强的公允价值计量方式。
我国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始于1998年6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在随后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及1999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公允价值均被摆到了重要位置。投资准则讲解中对在我国采用公允价值的必要性作了四点说明:(1)在我国会计实践中,已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这种计量属性,因而具有实践基础;(2)公允价值具有公允性;(3)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4)公允价值表现形式多,适用性强。虽然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广大会计人员运用公允价值还存在一定困难,但可采取一定措施加以指导。在我国已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中,至少有六个直接涉及到公允价值,分别是: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债务重组、投资、收入、非货币性交易和无形资产。然而,2001年1月财政部发布和修订的八项会计准则以及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于有关经济业务的处理却尽可能回避公允价值,初次计量的按历史成本入账,后续计量的按账面价值入账。
事实上,2001年修订后的会计准则中同样有公允价值的采用。如《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非货币性交易有时也可能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不高于25%,应视为非货币性交易。其他几项准则如固定资产、外币折算意见稿、企业合并意见稿也涉及到公允价值的运用。
在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引入公允价值、规范资产减值计提方法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借款费用会计处理等方面实现了诸多突破,该准则的亮点之一就是修订后的基本准则强调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也就是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中,包括要具有相关性,因而正式确定了主要的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以及公允价值,历史成本不再是唯一的主要计量属性,并且比较全面的在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导入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同时在公允价值的使用方面充分地考虑了我国的国情,作了审慎的改进。
公允价值使用的不理想及应对策略
由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在很大程度取决于商业文明的程度、公司治理的成熟状况、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及其独立性以及法制环境的条件等会计准则实施的支持系统。所以,建立虚假的会计信息的发现机制和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是支持系统中的两个重要的环节。
1、建立虚假的会计信息的发现机制。有效的虚假会计信息发现机制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能够提供宽畅的发现通道;二是能力求最大限度地降低发现成本。为了加大虚假会计信息的发现机率,以下两点是值得尝试的制度。①健立异常监控系统。异常信息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反映会计信息质量的异常审计报告,另一方面是异常的会计信息。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往往意味着其财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其中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拒绝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政府监管部门要进行直接核实。异常会计信息则是指某一企业的会计信息和同行业相比、与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相比异常的变化。同一行业不同企业以及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由于经营环境的不同,会计信息异常变动在所难免,异常会计信息未必就是虚假会计信息。但是,我们不可因此对异常会计信息等闲视之。内部控制原理告诉我们,对异常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是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在确定异常会计信息判断标准的基础上,政府会计信息监管部门通过建立定量分析系统和现场检查制度将是提高监管效果的有效手段。②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会计信息监管中,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是指虚假的会计信息的控方无需拿出会计造假的直接证据(但是需要有基于会计核算或其他事例的被告方会计造假的理由和事实),而是由被控方拿出没有造假的证据来摆脱责任。推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对于降低中小投资者的举证成本和诉讼成本,提高中小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监督会计信息的积极性,拓宽虚假会计信息的发现通道具有积极的作用。
2、建立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①应当尽早建立专业经理人才市场。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经营者的任命,逐渐形成职业经理人阶层,进行声誉评价。声誉是经营者在经理人市场中存在、获利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良好的声誉有利于经营者的长期发展,而劣迹斑斑的声誉记录则很可能使经营者被逐出经理人市场,甚至毁掉其一生的伟业。因此,通过形成一个职业经理人阶层,且有关机构定期对其业绩、行为进行考核,并评定其声誉,记录在案,对于经营者的劣迹要随时公布,从而迫使经营者放弃短期行为转而追求长期利益。②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建设。鼓励市场并购行为,活跃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将替换机制引入专业经理人才市场,同时在企业内部建立对经营者的基于其经营成果的有效合同激励机制(如使经营者部分持股或给予其股票购买选择权等),使经营者的目标函数与所有者趋于一致,从而改善双方的“激励相容性”。③应强化内外部监督,加强对经营者的行为约束。应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的责、权、利,可以考虑将会计按其职能和作用的不同分成内部管理会计和对外报告会计。同时,要明确界定对外报告会计部门的产权,即拥有据实核算反映权和监督权,但以不损害经营者的经营决策权为限,不得擅自干涉经营者的决策甚至替代其做出决策。对于经营者的一些明显不合理、不合法以及损害所有者利益的行为,应拒绝进行业务处理,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同时为抑制对外报告会计人员其与经营者“串谋”欺骗所有者、出现“道德风险”和“内部人控制”问题,还需在机构设置上强化内部的制衡和约束机制,加强基础工作,以强化会计监督职能。④加大处罚力度,降低经营者的预期风险收益。经营者提供失真的会计信息不仅要承担上述声誉损失成本,还必须承担物质成本。根据经营者是“有限理性经济人”并“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经济学假设,其行为必定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获得风险收益是经营者提供失真会计信息的主要目的,那么使经营者的风险成本大于其风险收益是一种有效防范经营者进行利润操纵的物质上的内在激励措施。这更要加强会计社会监督力量,提高审计质量,从而增加经营者造假受罚的风险,而后的重点便是加大处罚力度,降低经营者的预期风险收益。
利润操纵有多种方式,国内的利润操纵通常是利用债务重组、相互参股、企业集团内部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与非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置换,以达到包装上市、配股、避免摘牌等目的。可见利润操纵是有着主观的动机的利润操纵并非公允价值之过,就象用以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并没有过错一样,要受惩罚的只是罪犯本人,在利润操纵过程中公允价值也只是一个被利用的工具。只要有操縱利润的动机和操纵利润的条件,利润操纵就不可避免。公允价值与利润操纵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运用被广泛认为可靠的历史成本也不能保证不出现利润操纵现象。可行的方法不但要在准则制定上不断完善它,而且更重要的在于建立包括完善的公允价值使用的支持系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会计信息的可靠和相关的兼容。
(作者单位:云南财贸学院云南中庆会计师事务所)
公允价值在我国的使用状况
学术界关于公允价值准则的制定存在两个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会计的目标是为评价受托人的经济管理责任提供信息,所以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会计计量模式应当以历史成本为核算方式,公允价值较易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所以应该尽可能的避免使用。另一种观点认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会计的目标是向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提供有助于进行投资决策的信息,所以应当采用相关性较强的公允价值计量方式。
我国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始于1998年6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在随后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及1999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公允价值均被摆到了重要位置。投资准则讲解中对在我国采用公允价值的必要性作了四点说明:(1)在我国会计实践中,已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这种计量属性,因而具有实践基础;(2)公允价值具有公允性;(3)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4)公允价值表现形式多,适用性强。虽然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广大会计人员运用公允价值还存在一定困难,但可采取一定措施加以指导。在我国已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中,至少有六个直接涉及到公允价值,分别是: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债务重组、投资、收入、非货币性交易和无形资产。然而,2001年1月财政部发布和修订的八项会计准则以及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于有关经济业务的处理却尽可能回避公允价值,初次计量的按历史成本入账,后续计量的按账面价值入账。
事实上,2001年修订后的会计准则中同样有公允价值的采用。如《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非货币性交易有时也可能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不高于25%,应视为非货币性交易。其他几项准则如固定资产、外币折算意见稿、企业合并意见稿也涉及到公允价值的运用。
在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引入公允价值、规范资产减值计提方法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借款费用会计处理等方面实现了诸多突破,该准则的亮点之一就是修订后的基本准则强调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也就是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中,包括要具有相关性,因而正式确定了主要的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以及公允价值,历史成本不再是唯一的主要计量属性,并且比较全面的在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导入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同时在公允价值的使用方面充分地考虑了我国的国情,作了审慎的改进。
公允价值使用的不理想及应对策略
由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在很大程度取决于商业文明的程度、公司治理的成熟状况、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及其独立性以及法制环境的条件等会计准则实施的支持系统。所以,建立虚假的会计信息的发现机制和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是支持系统中的两个重要的环节。
1、建立虚假的会计信息的发现机制。有效的虚假会计信息发现机制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能够提供宽畅的发现通道;二是能力求最大限度地降低发现成本。为了加大虚假会计信息的发现机率,以下两点是值得尝试的制度。①健立异常监控系统。异常信息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反映会计信息质量的异常审计报告,另一方面是异常的会计信息。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往往意味着其财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其中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拒绝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政府监管部门要进行直接核实。异常会计信息则是指某一企业的会计信息和同行业相比、与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相比异常的变化。同一行业不同企业以及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由于经营环境的不同,会计信息异常变动在所难免,异常会计信息未必就是虚假会计信息。但是,我们不可因此对异常会计信息等闲视之。内部控制原理告诉我们,对异常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是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在确定异常会计信息判断标准的基础上,政府会计信息监管部门通过建立定量分析系统和现场检查制度将是提高监管效果的有效手段。②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会计信息监管中,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是指虚假的会计信息的控方无需拿出会计造假的直接证据(但是需要有基于会计核算或其他事例的被告方会计造假的理由和事实),而是由被控方拿出没有造假的证据来摆脱责任。推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对于降低中小投资者的举证成本和诉讼成本,提高中小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监督会计信息的积极性,拓宽虚假会计信息的发现通道具有积极的作用。
2、建立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①应当尽早建立专业经理人才市场。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经营者的任命,逐渐形成职业经理人阶层,进行声誉评价。声誉是经营者在经理人市场中存在、获利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良好的声誉有利于经营者的长期发展,而劣迹斑斑的声誉记录则很可能使经营者被逐出经理人市场,甚至毁掉其一生的伟业。因此,通过形成一个职业经理人阶层,且有关机构定期对其业绩、行为进行考核,并评定其声誉,记录在案,对于经营者的劣迹要随时公布,从而迫使经营者放弃短期行为转而追求长期利益。②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建设。鼓励市场并购行为,活跃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将替换机制引入专业经理人才市场,同时在企业内部建立对经营者的基于其经营成果的有效合同激励机制(如使经营者部分持股或给予其股票购买选择权等),使经营者的目标函数与所有者趋于一致,从而改善双方的“激励相容性”。③应强化内外部监督,加强对经营者的行为约束。应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的责、权、利,可以考虑将会计按其职能和作用的不同分成内部管理会计和对外报告会计。同时,要明确界定对外报告会计部门的产权,即拥有据实核算反映权和监督权,但以不损害经营者的经营决策权为限,不得擅自干涉经营者的决策甚至替代其做出决策。对于经营者的一些明显不合理、不合法以及损害所有者利益的行为,应拒绝进行业务处理,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同时为抑制对外报告会计人员其与经营者“串谋”欺骗所有者、出现“道德风险”和“内部人控制”问题,还需在机构设置上强化内部的制衡和约束机制,加强基础工作,以强化会计监督职能。④加大处罚力度,降低经营者的预期风险收益。经营者提供失真的会计信息不仅要承担上述声誉损失成本,还必须承担物质成本。根据经营者是“有限理性经济人”并“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经济学假设,其行为必定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获得风险收益是经营者提供失真会计信息的主要目的,那么使经营者的风险成本大于其风险收益是一种有效防范经营者进行利润操纵的物质上的内在激励措施。这更要加强会计社会监督力量,提高审计质量,从而增加经营者造假受罚的风险,而后的重点便是加大处罚力度,降低经营者的预期风险收益。
利润操纵有多种方式,国内的利润操纵通常是利用债务重组、相互参股、企业集团内部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与非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置换,以达到包装上市、配股、避免摘牌等目的。可见利润操纵是有着主观的动机的利润操纵并非公允价值之过,就象用以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并没有过错一样,要受惩罚的只是罪犯本人,在利润操纵过程中公允价值也只是一个被利用的工具。只要有操縱利润的动机和操纵利润的条件,利润操纵就不可避免。公允价值与利润操纵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运用被广泛认为可靠的历史成本也不能保证不出现利润操纵现象。可行的方法不但要在准则制定上不断完善它,而且更重要的在于建立包括完善的公允价值使用的支持系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会计信息的可靠和相关的兼容。
(作者单位:云南财贸学院云南中庆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