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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刑法上的防卫过当有各自的规范要求和评判标准的观点应予否定。不仅实务中并不存在同一防卫行为在民刑法中被相反定性的情形,而且从理论上讲,由合法性的一元论所决定,在民刑法上不应当作相反的界定,否则,在既判力问题、见义勇为及逆防卫等问题上将导致矛盾的判断,令人无所适从。民刑法防卫过当二元论的提出,与过度解读民刑法关于防卫过当的所谓立法差异紧密相关。但实际上,无论在民法还是刑法上,防卫过当都应当被统一解释为:一般人无可争议地认为,该防卫行为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限度,并因此造成了重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