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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出自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它指代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判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根据情节轻重处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在该刑法中,主要对目前困扰法院工作的最大难点“执行难”问题表现出强烈反应,它希望有效解决某些故意拖延、故意赖账、抱有侥幸心理的不良情况.本文中思考了设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必要性,并对该罪所存在的司法体制问题进行了思考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