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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对《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的修改意见,其中与金融机构相关的最明显的一条是《办法》的第五条。该条在禁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中,列入了“金融机构缴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准备金”,仔细分析这里面存在着一个十分模糊但又不应忽视的重要问题。从法律上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为,那就是可以为。这一条款表述不全面不完整,也容易产生歧义。在《规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