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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16日,冯某以某水电站法定代表人名义,以建设小水电站为由与T县某村签订了70年期限的20亩《集体‘五荒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月19日,县水利局向该水电站颁发了盖有“xx省T县人民政府”印章的《“五荒”资源治理开发使用证》,2003年5月9日,冯某又与该村一组及一些村民签订了使用50年期限的65亩山林地承包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享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权,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