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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制度公正是和谐社会的保证。因此,追求制度公正,应该是和谐社会制度建设的着力点。要做到制度公正,制度建设中必须做到制度过程的民主化、制度内容的科学化,同时,要高度警惕“制度陷阱”破坏制度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 制度公正; 制度过程; 民主化; 制度内容; 科学化; 警惕“制度陷阱”
[中图分类号] D631.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7)18-0026-02
制度公正是和谐社会的保证。追求制度公正,是和谐社会制度建设的着力点。要做到制度公正,制度建设中必须做到制度过程的民主化、制度内容的科学化,同时,要高度警惕“制度陷阱”破坏制度公正的实现。
一、制度过程的民主化是制度公正的前提
保证全体公民积极参与制度设计。制度制定与确立的核心问题在于全面、正确认识各种利益,在于对各种利益的协调、维护、促进或限制、阻止、取缔。因此,利益格局的合理化是制度公正的前提。要保证利益格局的合理,制度制定就不能只是少数人的行为,而必须由各阶层民众集体参与。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巩固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强调“从各个层面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只有全体公民积极参与制度设计,才能从制度建设的源头上保证制度最广泛地体现不同阶层人民的具体利益,保证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
保证各阶层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利益的合理化格局的形成,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各阶层在利益分配中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的过程,是一个不同阶层进行利益协商甚至谈判的过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入,不同利益群体的分化、重组的形成,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多元,矛盾冲突层出不穷。让多元的利益主体充分参与到制度博弈中来,通过反复博弈,使各种利益在制度博弈中实现均衡,让制度变革真正反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也就是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对制度的连续发展和制度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努力建构法律程序下的各阶层利益诉求渠道和协商谈判平台,让各阶层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在制度构架中充分体现各阶层通过充分协商达到利益协调的结果。
按照民主程序讨论审议将出台的制度。由于制度一旦制定出来,就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新制度要力求完善。这就需要在某种新的制度出台前,应该有制度公开的过程,如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把即将出台的新制度规范公示于民众,广泛听取各阶层民众的意见,修正制度中有可能出现的不够公正和不够合理的缺陷。经过这样的民主过程,力求制度设计的公正合理。
二、制度内容的科学化是制度公正的直接体现
效率与公平统一的原则。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不同的分配领域应有不同的提法:一次分配在市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二次分配在政府,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从而从总体上达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在市场分配领域,效率优先是必须坚持的,因为,在市场经济下讲效率优先,从本质上说,就是通过机会均等前提下的自由竞争,实现消耗与成果之间的最优比例。但也必须兼顾公平,比如,对垄断行业的经营、定价、分配、福利应该规范,对分配中差异过大行业应该予以调控,在按要素分配中有些要素分配过高、有些要素(劳动要素)分配太低要进行调整等等,以达到在市场竞争中效率优先前提下相对公平的实现,抑制市场的盲目性。在政府分配领域,社会公平应该成为政府的首要职能。应该通过提高国家对企业征税的效率,调整个人所得税、使个税成为调节贫富差距的有效机制,增加消费税、遗产税、财产税、房产税等税种,使流通领域成为主要税源,增大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的资金比重,真正体现政府公共财政的职能,体现政府分配公平优先。但政府分配也必须兼顾效率。通过一次分配(市场分配)、二次分配(政府分配),达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具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一致的原则。群众个体的具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具有统一性。整体利益的构建要以实现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具体利益作为前提,决不能以实现整体利益的借口牺牲群众的具体利益;否则,整体利益就是实现了,群众不满意,群众没有得到实惠,这种整体利益非但没有意义,到头来还可能变成虚幻的东西。因此,制度要体现公正,一定要正确处理群众的具体利益与国家、地区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把两者真正统一起来。
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兼顾的原则。戴维斯的J曲线理论认为,人的欲望不可逆,但是,经济社会的发展是有曲折和起伏的,这将会使一部分人出现欲望实现的逆向趋势,从而带来挫折感和相对剥夺感。人们的不可逆的高期望与期望难以不可逆地满足之间的落差,很容易导致心理危机,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因而,制度内容必须要做到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兼顾,应该从发展的长过程中对待利益的分配,以保证在经济社会的起伏发展的过程中仍能保证持续的收益普遍递增,以保持不竭的激励力量。
三、谨防“制度陷阱”是制度公正的保证
由于客观上中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多个不同的利益群体。在制度变革的过程中,不同的利益群体为了自身的利益都会努力地对制度变革施加影响,从而形成“制度陷阱”,破坏制度公正。因此,谨防“制度陷阱”的形成是实现制度公正的保证。
首先,防止特殊利益集团的不适当影响。比如,一些垄断企业长期依托行政垄断,拥有强大的博弈能力。为维护龙头地位、持续获得垄断利润,这些企业在政界、学界、传媒界网罗代言人,影响制度设计的话语权,为其垄断地位辩护。一些民营企业家争当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利用人大与政协这两大政治舞台,影响制度制定,努力通过制度保证其利益的实现;有些民营企业家私下聘请相关专家学者担任独立董事,为其摇旗呐喊。这些现象必须严加防止。防止的途径就是上面所说的制度过程的民主化。
其次,警惕某些政府部门借制度谋取部门利益。政府是制度供给者和执行者,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制及政权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但是,一些政府部门存在借制度来巩固、谋取部门利益的现象。如通过“职权法定”、“行为法定”与“程序法定”使部门利益法定化。有些政府部门利用政策资源优势,在制定有关法律草案时,有倾向性地为部门争权力、争利益,借法律来巩固部门利益,获取法律执行权,进而获得相应的机构设置权和财权。从而影响了决策的战略性、全局性和前瞻性,损害了社会公正与大众利益,破坏了制度的公正。坚决制止某些政府部门利益膨胀对制度制定和执行施加不良影响,是实现制度公正的关键。
再次,要防范不合理的潜规则制度化。潜规则有两类:一类是在制度不健全时补偿制度缺失的合理的潜规则;另一类是规避合理制度的潜规则,又称灰色规则。灰色规则一般与现行制度规范相抵触,一旦这种利用潜规则谋取利益的行为被否定,行为主体多要付出极大的代价。因而,一些擅长于利用潜规则获取较多利益的特殊利益群体,在新制度制定中,总是竭力推动这些潜规则通过合法途径显性化、制度化。使这些特殊利益群体的利益获取得到制度保证,消除了潜规则状态下的利益风险。但是,这却严重破坏制度的公正性。因此,防范不合理的潜规则的显化、制度化,是防止制度“陷阱”,实现制度公正的重要环节。
(本文作者:江苏省委党校教授)
责任编辑沉香
[关键词] 制度公正; 制度过程; 民主化; 制度内容; 科学化; 警惕“制度陷阱”
[中图分类号] D631.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7)18-0026-02
制度公正是和谐社会的保证。追求制度公正,是和谐社会制度建设的着力点。要做到制度公正,制度建设中必须做到制度过程的民主化、制度内容的科学化,同时,要高度警惕“制度陷阱”破坏制度公正的实现。
一、制度过程的民主化是制度公正的前提
保证全体公民积极参与制度设计。制度制定与确立的核心问题在于全面、正确认识各种利益,在于对各种利益的协调、维护、促进或限制、阻止、取缔。因此,利益格局的合理化是制度公正的前提。要保证利益格局的合理,制度制定就不能只是少数人的行为,而必须由各阶层民众集体参与。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巩固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强调“从各个层面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只有全体公民积极参与制度设计,才能从制度建设的源头上保证制度最广泛地体现不同阶层人民的具体利益,保证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
保证各阶层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利益的合理化格局的形成,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各阶层在利益分配中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的过程,是一个不同阶层进行利益协商甚至谈判的过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入,不同利益群体的分化、重组的形成,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多元,矛盾冲突层出不穷。让多元的利益主体充分参与到制度博弈中来,通过反复博弈,使各种利益在制度博弈中实现均衡,让制度变革真正反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也就是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对制度的连续发展和制度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努力建构法律程序下的各阶层利益诉求渠道和协商谈判平台,让各阶层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在制度构架中充分体现各阶层通过充分协商达到利益协调的结果。
按照民主程序讨论审议将出台的制度。由于制度一旦制定出来,就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新制度要力求完善。这就需要在某种新的制度出台前,应该有制度公开的过程,如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把即将出台的新制度规范公示于民众,广泛听取各阶层民众的意见,修正制度中有可能出现的不够公正和不够合理的缺陷。经过这样的民主过程,力求制度设计的公正合理。
二、制度内容的科学化是制度公正的直接体现
效率与公平统一的原则。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不同的分配领域应有不同的提法:一次分配在市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二次分配在政府,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从而从总体上达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在市场分配领域,效率优先是必须坚持的,因为,在市场经济下讲效率优先,从本质上说,就是通过机会均等前提下的自由竞争,实现消耗与成果之间的最优比例。但也必须兼顾公平,比如,对垄断行业的经营、定价、分配、福利应该规范,对分配中差异过大行业应该予以调控,在按要素分配中有些要素分配过高、有些要素(劳动要素)分配太低要进行调整等等,以达到在市场竞争中效率优先前提下相对公平的实现,抑制市场的盲目性。在政府分配领域,社会公平应该成为政府的首要职能。应该通过提高国家对企业征税的效率,调整个人所得税、使个税成为调节贫富差距的有效机制,增加消费税、遗产税、财产税、房产税等税种,使流通领域成为主要税源,增大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的资金比重,真正体现政府公共财政的职能,体现政府分配公平优先。但政府分配也必须兼顾效率。通过一次分配(市场分配)、二次分配(政府分配),达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具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一致的原则。群众个体的具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具有统一性。整体利益的构建要以实现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具体利益作为前提,决不能以实现整体利益的借口牺牲群众的具体利益;否则,整体利益就是实现了,群众不满意,群众没有得到实惠,这种整体利益非但没有意义,到头来还可能变成虚幻的东西。因此,制度要体现公正,一定要正确处理群众的具体利益与国家、地区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把两者真正统一起来。
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兼顾的原则。戴维斯的J曲线理论认为,人的欲望不可逆,但是,经济社会的发展是有曲折和起伏的,这将会使一部分人出现欲望实现的逆向趋势,从而带来挫折感和相对剥夺感。人们的不可逆的高期望与期望难以不可逆地满足之间的落差,很容易导致心理危机,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因而,制度内容必须要做到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兼顾,应该从发展的长过程中对待利益的分配,以保证在经济社会的起伏发展的过程中仍能保证持续的收益普遍递增,以保持不竭的激励力量。
三、谨防“制度陷阱”是制度公正的保证
由于客观上中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多个不同的利益群体。在制度变革的过程中,不同的利益群体为了自身的利益都会努力地对制度变革施加影响,从而形成“制度陷阱”,破坏制度公正。因此,谨防“制度陷阱”的形成是实现制度公正的保证。
首先,防止特殊利益集团的不适当影响。比如,一些垄断企业长期依托行政垄断,拥有强大的博弈能力。为维护龙头地位、持续获得垄断利润,这些企业在政界、学界、传媒界网罗代言人,影响制度设计的话语权,为其垄断地位辩护。一些民营企业家争当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利用人大与政协这两大政治舞台,影响制度制定,努力通过制度保证其利益的实现;有些民营企业家私下聘请相关专家学者担任独立董事,为其摇旗呐喊。这些现象必须严加防止。防止的途径就是上面所说的制度过程的民主化。
其次,警惕某些政府部门借制度谋取部门利益。政府是制度供给者和执行者,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制及政权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但是,一些政府部门存在借制度来巩固、谋取部门利益的现象。如通过“职权法定”、“行为法定”与“程序法定”使部门利益法定化。有些政府部门利用政策资源优势,在制定有关法律草案时,有倾向性地为部门争权力、争利益,借法律来巩固部门利益,获取法律执行权,进而获得相应的机构设置权和财权。从而影响了决策的战略性、全局性和前瞻性,损害了社会公正与大众利益,破坏了制度的公正。坚决制止某些政府部门利益膨胀对制度制定和执行施加不良影响,是实现制度公正的关键。
再次,要防范不合理的潜规则制度化。潜规则有两类:一类是在制度不健全时补偿制度缺失的合理的潜规则;另一类是规避合理制度的潜规则,又称灰色规则。灰色规则一般与现行制度规范相抵触,一旦这种利用潜规则谋取利益的行为被否定,行为主体多要付出极大的代价。因而,一些擅长于利用潜规则获取较多利益的特殊利益群体,在新制度制定中,总是竭力推动这些潜规则通过合法途径显性化、制度化。使这些特殊利益群体的利益获取得到制度保证,消除了潜规则状态下的利益风险。但是,这却严重破坏制度的公正性。因此,防范不合理的潜规则的显化、制度化,是防止制度“陷阱”,实现制度公正的重要环节。
(本文作者:江苏省委党校教授)
责任编辑沉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