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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我们认为公权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私权,但是因为公权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因此私权又要绝对地服从公权。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公权与私权发生矛盾的情形处处可见,私权主体呼吁并要求立法采取一些行动对公权进行限制,于是很多人就开始质疑:对公权的限制是否会削弱公权对私权的保障?对此,笔者持否定态度。文章从两个方面论证了公权对私权作用,更确切来说,这种作用是一种服务的作用。这种作用只有在一定范围内才能被恰当地发挥出来,而非不加限制的一味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