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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法律对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但这些规定不仅与世界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同一问题的规定相去甚远,而且在实践中也不利于保护无过错的相对人,特别是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从同德国、日本民法相关规定的比较角度,通过对法律行为客体要件和意思表示要件的分析,揭示了我国无效民事行为法律规定的瑕疵,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法律相关制度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