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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并不一定要走“制宪”的程序才能走上“法理台独”的目的。技巧性运用修宪的方式,或是依循宪法条文规定可修改者,照样迂回的达到“法理台独”的目标。如目前台湾现行“宪法”的领土条款是涵盖中国大陆,但是领土条款被规范是可修改的。在形式上是属于修宪层次的条文,却在实质上可转化程序,解释台湾已成与中国互不隶属的主权独立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