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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已于201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了旅游者享有18类权利:①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可以请求确认该内容无效。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