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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田制这种农田体系使农民形成一个个以村庄为地理单元的共同体。相对于庄园制,从村庄共同体的角度来审视这一时期的乡村社会,可以看出,村民集体在农牧生产管理中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利。他们可以制定关乎村庄共同体利益的村法,这些村法涉及到耕作、放牧、拾穗以及整个村庄农田的调整等经济事务,这样的乡村基层呈现出很强的“自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