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灸法补泻

来源 :四川中医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awancha201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 灸法是用治寒证、虚证,具有温补作用的论点已无可争议.然其对于热证、实证的运用则少有人提及,以致长时以来已俗成一种观念,认为灸法有补无泻.究竟灸法有否凉泻之功,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补与泻,是一对相对的概念.若言灸无泻法,其补法又从何而来,何以独存?以下作者不揣肤浅,对此略作阐述.1.灸法补泻之临床应用用于虚证,在乎“补”《灵枢·经脉》云:“陷下则灸之”,言中气下陷之证宜用灸法以益气举陷.《伤寒论》指出阳衰脉微证当施灸以回阳复脉,其曰:“下利,手足厥冷,无脉者,灸之.”《扁鹊心书
其他文献
<正> 心衰即充血性心力衰竭,又称心功能不全。该病散见于中医心悸、胸痹、喘证、水肿、虚劳等疾病中。其病位在心,但与肺、脾、肾、肝均有关联,其主证为悸、怔、喘、肿等。
公安机关由于具有刑事司法和行政管理双重职能,因而既可以实施刑事行为,也可以作出行政行为。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实践中有可能发生公安刑事行为转公安行政行为的现象,特别是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