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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锁定犯罪嫌疑人为目的进行的辨认程序,其结果作为一种直接证据是刑事诉讼中定罪量刑的有力根据.然而,此种以记忆为主要依托的辨认行为出现错误的可能性极高.我国目前所确立的辨认制度存在诸多缺陷,笔者以为,要完善我国辨认制度,设立辨认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确认“双盲程序”之回避规则、否定“择优”形式的判断进路、设立事后性证明力审查规定及落实侦控人员对瑕疵辨认笔录的举证责任是为较关键的几条改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