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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刑法典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了八个刑法修正案,而第九个修正案(草案)已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入首次审议。作为《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刑法修正案的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然而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通过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权限有所不同。《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1可见,全国人大享有完全独立的立法权;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法修正案有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时间限制(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数量限制(“部分”)和内容限制(“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