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在探讨2007年颁布的《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简称《预算标准》),作为我国当前矿业权价款评估成本途径法计算勘查成本现值的取价(费)标准的背景的基础上,重点分析《预算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三个方面:①分析《预算标准》定额的价格水平是否合理;②对比分析《预算标准》与地质行业内其他标准作为取价(费)标准计算勘查成本现值的公允性;③从编制基础的适用性和定额的科学性角度,分析《预算标准》的局限性。得出《预算标准》作为取价(费)标准不能满足矿业权价款评估需要。建议:①应细化成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