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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执行,是税务稽查工作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稽查执行工作由于纳税人意识淡薄、税收执法体系不完善、部门协作欠缺、执行力量薄弱等原因,始终面临着“执行难”的困境。解决“执行难”问题是税务稽查工作的当务之急。本文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具体分析了税务稽查“执行难”的情况、原因和相对应的解决对策,力求在实践中提高效率,减少问题发生可能性。
关键词:税务稽查 执行 解决对策
一、引言
执行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税务稽查查处成果的最后环节。从当前税务稽查工作来看,“执行难”仍是困扰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问题。稽查部门依法通过立案、检查、案审等规范程序完成生效的法律文书,而最终不能及时有效地执行,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而且直接影响税收法律的权威和税务机关的形象。因此,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执行难”问题已成为税务稽查工作中的当务之急。
二、税务稽查执行难的主要表现
1.涉“困”案件和特殊案件使税务稽查执行陷入困境,如面临倒闭、关停、严重亏损的企业或可执行财产不足以抵缴税款的企业等。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函(2016)71号)文件规定,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开展了税务稽查“积案”清理百日专项行动,其中桐庐稽查局2016年以前已查结未执行完毕的稽查案件有9件,其中6件就属于此类情况。这些企业中大部分资金链已断,拥有的可执行财产不足或者根本没有可执行财产,不足以支付欠缴的税款,有的甚至连员工工资都难以支付,通过联系走访发现部分企业连法人都已联系不上了。如某置业公司,2015年共自查需补缴税款130多万,却一直未能缴纳入库,经过多方沟通联系,实地勘察发现,该企业已倒闭关停,售楼部也已人去镂空,企业法人已联系不上,此外,还拖欠了部分员工工资。从当前的情况来看,这些拖欠工资薪金企业往往职工较多,生活压力较大,一旦处理不好,会将企业矛盾转嫁给税务机关,引起上访闹事、暴力抗法等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2.对个别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无法实施有效监控。在稽查案件执行中有时会遇到一部分被执行人挖空心思逃避执行,手机不接甚至关机,即使联系上也寻找各种理由逃避缴纳税款,甚有个别被执行人登记注册好几个公司,公款私存或者私款公存,造成财产主体不明,权属不清,摆下迷魂阵,采取财产转换的方法躲避执行;有些不法个体工商户为逃避执行,一年一开、一年一开关、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让税务机关摸不准去向;有的干脆转移财产,溜之大吉,跑到外地改头换面继续经营。
3.依法义务协助、配合税务机关行使执行的个别部门和机构存在消极应付的现象。在稽查执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有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稽查工作不理解,不配合,认为这不是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因此消极对待,更有甚者自己不配合反而主动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使其更快速地转移财产,从而逃避执行。有些金融机构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存款,公开承诺为储户保密,坚决不透露客户的任何信息,甚至以各种借口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冻结、扣缴纳税人款项。
4.政府和有关部门受利益连帶,影响税务案件的执行。目前,有些地方政府特别是税源基础较薄弱的地区对所谓的“重点企业”、“外资企业”等实行“过度保护”政策,以“涵养税源”、“借鸡生蛋”和不要破坏招商引资环境等为理由要求税务机关不要对企业过于苛刻。有些地方政府当初为了招商引资,提高地方经济,甚至与企业私下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减免政策,更有甚者为企业制定税收任务,企业只要完成任务,哪怕被税务机关查到偷、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地方政府也照样为他们“说情”。以上种种情况使税务稽查执行工作的开展增加了难度。
5.稽查局演变成为困难企业“收容所”。稽查局主要工作职责主要是对偷税、抗税、骗税等税务违法案件进行立案查处,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通过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税收环境。但近年来由于稽查局的工作性质导致了其渐渐演变成为困难企业的“收容所”。征管分局一旦发现某些企业在平时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异常情况,或者税款缴纳有困难,就将这部分企业全部移交给稽查部门查处,这些“非正常户”企业使得稽查部门在检查、执行等工作过程中增加了难度。
三、税务稽查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1.纳税观念淡薄,法制意识不强。虽然近几年,税务机关不断加大税法宣传,提升纳税服务质量,但部分纳税人的思想观念依然比较陈旧,认为纳税给政府是在损害他们自身的利益,法制观念不强,依法纳税的观念更加淡薄,因此,对缴纳税款有很强的抵触情绪,甚至演变成暴力抗税等恶性事件。在稽查工作中,稽查人员也时有会遇到部分纳税人对税法没有很强的概念,依法纳税的思想不够根深蒂固,自觉意识不强,被稽查后,经常会有纳税人抱怨“怎么要交那么多税啊”,没有真正理解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2.执法体系不够完善,执法手段相对弱化。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有效依法行政的有力保证,依法治税的基础就是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目前虽然关于税收相关的的政策法规还在不断完善中,但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总有一些突发情况,偶然状况的发生,这时却往往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新规定和新对策,令工作很难继续开展。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协助执行乏力的重要原因。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无论是对被执行人存款的查询、冻结、扣缴以及对房屋、车辆等产权采取保全措施,都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然而,这种配合协调却在法律法规上显得软弱无力。《税收征管法》虽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责,但具体的操作程序如何,责任、义务如何落实,都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使得有关部门或敷衍了事或回避配合,执行工作往往因此陷入僵局。也正因如此,使得执法手段相对弱化,使税收执法的刚性受到影响,造成在办案过程中“无法可依”的情况出现。
3.部门协作相对欠缺,信息互通不及时。税务稽查目前虽已严格按“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运行,然而当前稽查检查环节往往过于注重查补税款数额及案件的检查取证,而忽略了对企业资产、资金流向的监控,与执行部门沟通不及时导致了部分企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虽然目前各地稽查局已在积极建立执行环节工作前置机制,将执行环节的准备工作前移至案件检查环节进行,要求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就对企业银行账号、存款金额、固定资产等财产及抵押、质押和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核实,为执行环节实施各项法定措施和确认逃避追缴欠税、实施代位权、撤销权提供依据,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该做法实施起来比较困难,也不够完善,因此成效不明显。此外,稽查与征管部门沟通交流较少,在工作中,双方只注重各自的工作完成,而忽略了对方的工作需求,缺乏合作与信息交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时效性,很多时候由于双方信息沟通不及时,给不法企业足够的时间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专管员在平时的工作中跟企业接触较多,对企业的各种生产经营、财产处置、人员变动等情况较了解,因此应及时将企业从开业到当前的相关情况跟稽查人员进行沟通交流,而稽查人员在对该项企业进行稽查时也应及时向企业专管员了解和掌握。 4.执行力量薄弱,工作制度不够健全。稽查部门人员结构不完善,一方面稽查部门的人员平均年龄相对较大,另一方面稽查主要骨干力量基本都在检查、案审等科室,分配到执行的人员相对较少,执行力较弱。执行作为稽查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需要更加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但依旧有个别执行人员执行行为不规范,比如执行方法过于简单,不告知其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纳税人诉求置之不理,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死板,对纳税人又“冷”又“硬”,导致被执行人心里有情绪,还有部分执行人员或担心依法执行会激化社会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尤其是那些对处理、处罚决定存在不满情绪的纳税人,从而给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
四、解决税务稽查执行难的对策措施
1.建立有效体制,健全税收法制。税务稽查与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自觉地依法纳税,提高企业的纳税遵从度,虽然在近几年中,税务稽查的队伍越来越大,稽查力量也越来越强,但是如何公平税负从而使纳税人的遵从度得到提升,从长远的角度来说,也是使执行力得以提高和发挥的作用及目的。因此,在税制设计中,应该充分考虑国情对税制设计的制约,如2016年5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后的裁量基准更切合实际情况,体现人性化。
2.加强税收宣传,优化执行环境。一是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宣传、微信公众号、QQ群等多种形式加强税收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税收观念、纳税意识,开展“案例课堂”进企业等活动,对发生在企业身边的真实案例进行讲解剖析,从思想上切实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纳税遵从度,二是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務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努力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方便纳税人办税,提高办税效率。三是依法服务,落实税收政策。纳税服务必须坚持税收法治原则,税务机关在依法执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方便纳税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为目标进行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水平。加强对稽查执行业务的教育培训,强化对执行队伍的科学管理,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精、思想作风硬的执行队伍,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要严格按照税务稽查执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坚决不办“人情”案、“金钱”案,加强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效率。
4.加强部门协作,强化执行措施。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对内加强检查、案审人员以及征管部门与执行人员的沟通联系,充分掌握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资金流动、执行能力等多方面的情况,做到有的放矢。对外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强化移送工作,严格执行刑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凡达到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同时,积极探索与公安机关的税警协作机制,发挥部门配合优势,形成税警联手的强大合力,增强打击力度。桐庐县稽查局2015年查处的一家房地产企业,需补缴税款共计1000多万,企业负责人在稽查过程中极度不配合,推诿扯皮,企图逃避缴纳税款,鉴于以上情况,桐庐稽查局与桐庐经侦大队联系沟通后,互相配合,共赴仙居调查取证并送达有关稽查文书,目前,该案件已移送至公安立案查处;加强与法院的配合,提高执行效力。一是对给予行政处罚,在复议和诉讼期满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未缴纳的企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建立破产信息沟通机制,将欠税情况定期向法院通报,当欠税企业财产被法院查封或依法破产处理时,法院能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根据税收优先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确保国家税款不流失。总之,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应依据行政强制法、税收征管法等相法律法规规定,用足用好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税收保障措施,尤其是对于那些有能力履行纳税义务但又恶意逃避执行的纳税人,必须要穷尽法律赋予的一切手段,全力保障税款执行入库,切实将执行工作落实到位。
关键词:税务稽查 执行 解决对策
一、引言
执行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税务稽查查处成果的最后环节。从当前税务稽查工作来看,“执行难”仍是困扰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问题。稽查部门依法通过立案、检查、案审等规范程序完成生效的法律文书,而最终不能及时有效地执行,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而且直接影响税收法律的权威和税务机关的形象。因此,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执行难”问题已成为税务稽查工作中的当务之急。
二、税务稽查执行难的主要表现
1.涉“困”案件和特殊案件使税务稽查执行陷入困境,如面临倒闭、关停、严重亏损的企业或可执行财产不足以抵缴税款的企业等。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函(2016)71号)文件规定,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开展了税务稽查“积案”清理百日专项行动,其中桐庐稽查局2016年以前已查结未执行完毕的稽查案件有9件,其中6件就属于此类情况。这些企业中大部分资金链已断,拥有的可执行财产不足或者根本没有可执行财产,不足以支付欠缴的税款,有的甚至连员工工资都难以支付,通过联系走访发现部分企业连法人都已联系不上了。如某置业公司,2015年共自查需补缴税款130多万,却一直未能缴纳入库,经过多方沟通联系,实地勘察发现,该企业已倒闭关停,售楼部也已人去镂空,企业法人已联系不上,此外,还拖欠了部分员工工资。从当前的情况来看,这些拖欠工资薪金企业往往职工较多,生活压力较大,一旦处理不好,会将企业矛盾转嫁给税务机关,引起上访闹事、暴力抗法等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2.对个别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无法实施有效监控。在稽查案件执行中有时会遇到一部分被执行人挖空心思逃避执行,手机不接甚至关机,即使联系上也寻找各种理由逃避缴纳税款,甚有个别被执行人登记注册好几个公司,公款私存或者私款公存,造成财产主体不明,权属不清,摆下迷魂阵,采取财产转换的方法躲避执行;有些不法个体工商户为逃避执行,一年一开、一年一开关、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让税务机关摸不准去向;有的干脆转移财产,溜之大吉,跑到外地改头换面继续经营。
3.依法义务协助、配合税务机关行使执行的个别部门和机构存在消极应付的现象。在稽查执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有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稽查工作不理解,不配合,认为这不是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因此消极对待,更有甚者自己不配合反而主动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使其更快速地转移财产,从而逃避执行。有些金融机构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存款,公开承诺为储户保密,坚决不透露客户的任何信息,甚至以各种借口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冻结、扣缴纳税人款项。
4.政府和有关部门受利益连帶,影响税务案件的执行。目前,有些地方政府特别是税源基础较薄弱的地区对所谓的“重点企业”、“外资企业”等实行“过度保护”政策,以“涵养税源”、“借鸡生蛋”和不要破坏招商引资环境等为理由要求税务机关不要对企业过于苛刻。有些地方政府当初为了招商引资,提高地方经济,甚至与企业私下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减免政策,更有甚者为企业制定税收任务,企业只要完成任务,哪怕被税务机关查到偷、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地方政府也照样为他们“说情”。以上种种情况使税务稽查执行工作的开展增加了难度。
5.稽查局演变成为困难企业“收容所”。稽查局主要工作职责主要是对偷税、抗税、骗税等税务违法案件进行立案查处,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通过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税收环境。但近年来由于稽查局的工作性质导致了其渐渐演变成为困难企业的“收容所”。征管分局一旦发现某些企业在平时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异常情况,或者税款缴纳有困难,就将这部分企业全部移交给稽查部门查处,这些“非正常户”企业使得稽查部门在检查、执行等工作过程中增加了难度。
三、税务稽查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1.纳税观念淡薄,法制意识不强。虽然近几年,税务机关不断加大税法宣传,提升纳税服务质量,但部分纳税人的思想观念依然比较陈旧,认为纳税给政府是在损害他们自身的利益,法制观念不强,依法纳税的观念更加淡薄,因此,对缴纳税款有很强的抵触情绪,甚至演变成暴力抗税等恶性事件。在稽查工作中,稽查人员也时有会遇到部分纳税人对税法没有很强的概念,依法纳税的思想不够根深蒂固,自觉意识不强,被稽查后,经常会有纳税人抱怨“怎么要交那么多税啊”,没有真正理解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2.执法体系不够完善,执法手段相对弱化。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有效依法行政的有力保证,依法治税的基础就是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目前虽然关于税收相关的的政策法规还在不断完善中,但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总有一些突发情况,偶然状况的发生,这时却往往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新规定和新对策,令工作很难继续开展。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协助执行乏力的重要原因。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无论是对被执行人存款的查询、冻结、扣缴以及对房屋、车辆等产权采取保全措施,都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然而,这种配合协调却在法律法规上显得软弱无力。《税收征管法》虽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责,但具体的操作程序如何,责任、义务如何落实,都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使得有关部门或敷衍了事或回避配合,执行工作往往因此陷入僵局。也正因如此,使得执法手段相对弱化,使税收执法的刚性受到影响,造成在办案过程中“无法可依”的情况出现。
3.部门协作相对欠缺,信息互通不及时。税务稽查目前虽已严格按“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运行,然而当前稽查检查环节往往过于注重查补税款数额及案件的检查取证,而忽略了对企业资产、资金流向的监控,与执行部门沟通不及时导致了部分企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虽然目前各地稽查局已在积极建立执行环节工作前置机制,将执行环节的准备工作前移至案件检查环节进行,要求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就对企业银行账号、存款金额、固定资产等财产及抵押、质押和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核实,为执行环节实施各项法定措施和确认逃避追缴欠税、实施代位权、撤销权提供依据,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该做法实施起来比较困难,也不够完善,因此成效不明显。此外,稽查与征管部门沟通交流较少,在工作中,双方只注重各自的工作完成,而忽略了对方的工作需求,缺乏合作与信息交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时效性,很多时候由于双方信息沟通不及时,给不法企业足够的时间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专管员在平时的工作中跟企业接触较多,对企业的各种生产经营、财产处置、人员变动等情况较了解,因此应及时将企业从开业到当前的相关情况跟稽查人员进行沟通交流,而稽查人员在对该项企业进行稽查时也应及时向企业专管员了解和掌握。 4.执行力量薄弱,工作制度不够健全。稽查部门人员结构不完善,一方面稽查部门的人员平均年龄相对较大,另一方面稽查主要骨干力量基本都在检查、案审等科室,分配到执行的人员相对较少,执行力较弱。执行作为稽查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需要更加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但依旧有个别执行人员执行行为不规范,比如执行方法过于简单,不告知其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纳税人诉求置之不理,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死板,对纳税人又“冷”又“硬”,导致被执行人心里有情绪,还有部分执行人员或担心依法执行会激化社会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尤其是那些对处理、处罚决定存在不满情绪的纳税人,从而给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
四、解决税务稽查执行难的对策措施
1.建立有效体制,健全税收法制。税务稽查与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自觉地依法纳税,提高企业的纳税遵从度,虽然在近几年中,税务稽查的队伍越来越大,稽查力量也越来越强,但是如何公平税负从而使纳税人的遵从度得到提升,从长远的角度来说,也是使执行力得以提高和发挥的作用及目的。因此,在税制设计中,应该充分考虑国情对税制设计的制约,如2016年5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后的裁量基准更切合实际情况,体现人性化。
2.加强税收宣传,优化执行环境。一是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宣传、微信公众号、QQ群等多种形式加强税收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税收观念、纳税意识,开展“案例课堂”进企业等活动,对发生在企业身边的真实案例进行讲解剖析,从思想上切实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纳税遵从度,二是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務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努力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方便纳税人办税,提高办税效率。三是依法服务,落实税收政策。纳税服务必须坚持税收法治原则,税务机关在依法执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方便纳税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为目标进行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水平。加强对稽查执行业务的教育培训,强化对执行队伍的科学管理,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精、思想作风硬的执行队伍,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要严格按照税务稽查执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坚决不办“人情”案、“金钱”案,加强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效率。
4.加强部门协作,强化执行措施。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对内加强检查、案审人员以及征管部门与执行人员的沟通联系,充分掌握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资金流动、执行能力等多方面的情况,做到有的放矢。对外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强化移送工作,严格执行刑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凡达到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同时,积极探索与公安机关的税警协作机制,发挥部门配合优势,形成税警联手的强大合力,增强打击力度。桐庐县稽查局2015年查处的一家房地产企业,需补缴税款共计1000多万,企业负责人在稽查过程中极度不配合,推诿扯皮,企图逃避缴纳税款,鉴于以上情况,桐庐稽查局与桐庐经侦大队联系沟通后,互相配合,共赴仙居调查取证并送达有关稽查文书,目前,该案件已移送至公安立案查处;加强与法院的配合,提高执行效力。一是对给予行政处罚,在复议和诉讼期满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未缴纳的企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建立破产信息沟通机制,将欠税情况定期向法院通报,当欠税企业财产被法院查封或依法破产处理时,法院能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根据税收优先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确保国家税款不流失。总之,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应依据行政强制法、税收征管法等相法律法规规定,用足用好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税收保障措施,尤其是对于那些有能力履行纳税义务但又恶意逃避执行的纳税人,必须要穷尽法律赋予的一切手段,全力保障税款执行入库,切实将执行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