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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类型、书面形式的解释以及合同形式要件作用问题进行研究.通过比较可见,当今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采取"不要式原则".中国<合同法>也吸收了这一原则.然而中国政府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的保留依然没有撤回.本文作者对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