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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0日,一艘货船在长江武汉段一加油站加油时突然发生爆炸事故,经长江航运公安局认定:这起事故由加油货船负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武汉海事局经过大量调查取证,并根据长江航运公安局的责任认定,作出了由加油货船对爆炸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调查结论。加油货船对调查结论不服,分别对长江航运公安局和武汉海事局提起行政诉讼。笔者认为:海事事故调查结论具有不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