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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面对近些年社会各种复杂的行业竞争,就业形势空前严峻。针对这样的形势,笔者以江苏财经执业技术学院文法系为例,对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模式进行了分析,并对目前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困难进行了剖析,最后结合建设法治国家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方针,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高职高专 法律专业 就业 对策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自从我国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以来,为法律专业提供了良好的大环境。但随着高考扩招规模的迅速发展,法律教育规模之大、发展速度实在令人震惊。随即形成了教育数量和教学质量的不成比例,法律专业的学生是越来越多,而整体的教学质量却严重下降,师资水平有差别,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也是良莠不齐。而这一切对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来说,发展更是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瓶颈,就业状况不容乐观。
普通高职高专的法律专业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还是坚持走出一条适合高职法律专业生存和发展的新路,值得我们去思考。
一、高职专科院校设立法律专业的办学特色(以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为例)
大多数高职专科院校的法律专业主要培养:熟练掌握法律基本知识,具有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能够适应企业的法律事务处理及会计工作、基层法律服务、法律职业助理、法院书记员等工作需要的专科层次一专多能的法律专门人才。
高职高专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可以胜任的工作范围有书记员、律师助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乡镇司法所助理、企业法务人员、法律文秘人员等。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就应定位于法律职业辅助人才的培养上。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人文法律系的法律事务和司法助理两个专业,法律事务专业侧重于培养面向中小企业的商务法律人才,司法助理专业则侧重培养司法实务型助理人才;如给法官、检察官、律师提供与法律专业有关的日常事务服务。培养目标定位于重点培养能够在法院、检察院从事书记员的工作上。在江苏省淮安市各级法院、检察院几乎都有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人文法律系培养的书记员,除了担任审判庭的法庭庭审记录工作和一些与审判相关的辅助性事项,同时也承担起了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司法统计、处理文书、整理卷宗,协助法官、检察官进行走访司法调查以及对法制教育的普法宣传工作等。不仅如此,他们还在淮安市的一些律所从事律师助理兼管事务所行政文员,在这些用人单位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学院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全面素质的培养,现有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模拟律师事务所等校内现代化实训室,以及众多校外实训基地(多家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通过案例模拟训练、实训周综合训练以及毕业实习等形式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具体法律事务的能力。同时,法律系还开设会计课程,学生可通过会计证考试取得会计上岗证;强化汉字录入技能训练和法律文书撰写技能训练,使学生毕业时能胜任各类司法助理岗位。
二、当下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就业状况
长期以来,我国高职高专的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一直在强调要学以致用、专业对口,因此,普通高校高职高专法律毕业生毕业后主要到公、检、法机关及律师事务所工作,似乎不这样就是对专业知识和专业人才的浪费。但是随着国家推行司法考试制度情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除部分高职生可到法院任书记员,到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助理外,到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机关单位工作的学生数量已经很少。这样一来,对于本身就业难的高职高专法律毕业生而言更是雪上加霜。他们面临的困境是可想而知的。
首先是公安系统、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它们曾是法律专业毕业生的主要集聚地,也是当时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的首选。而现在,想进入这类单位,必须参加统一的司法考试,还需按照现在的录用政策,进行公务员考试。
其次,司法局这类司法行政单位。司法行政单位的工作人员大多数都是军转干部或者是由行政干部转调进入。司法行政单位的工作,多数是负责行政方面,法律事务部分为数甚少,若想进入司法局这样的司法行政部门工作,必须参加公务员考试。《公务员法》实施以后,公务员报考人数只增不减,竞争日益激烈,录取和报考比例都很小,加上现有的司法局这样的司法行政单位编制已满,无需再往单位入注新鲜血液。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生无法通过报考公务员进入司法局这样的司法行政单位工作,已经丧失了就业机遇。
再次,律师行业。尽管它给广大的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生提供了平台,但是就目前,注重职业资格和长期的用人机制让法律专业毕业生望而却步。
最后,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对于法律的实际效用认可度不高,对于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都会让行政、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兼职。高职高专的法律人才在公司法务这类工作岗位上丧失了机遇。
三、当前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就业难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原因
1 大学迅速扩招,人才贬值,导致就业形势严峻。
面对大学连年扩招所带来的就业压力,大学教育逐渐成为生产脑力劳动者的工厂。而身为这所工厂中的产品,作为当前的大学生,就业压力过大,在市场机制下成了廉价劳动力。作为专科层次的高职高专毕业生来说,出路更是渺茫。
2 公检法公务员系统人事制度准入门槛高。
自2002年开始,我国开始实施司法考试制度。其报名要求报考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这一职业化门槛的提高,使高职高专的法律专科学生面临的是司法考试的阻碍和学历的阻碍,也因此无法直接参加司法考试。高职学生必须先通过本科段的继续教育,才有资格获得国家司法考试的“门票”,就业之路非常艰难,导致高职高专法律专科生的就业形势显得更加严峻。
3 律师行业机制的不完善。
我国自从实施司法考试制度后,律师事务所的招聘信息要求的第一要件就是要求应聘者必须是通过司法考试的,具有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而且在市场体制下,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的制度大多数是合伙制,一些资深律师带徒弟会耗费他们大把的精力,他们注重短期效益,他们不愿意做长期“投资”。主要原因是,律师行业本身具有它的行业特点,流动性大。即使将来培养出来了一个出色的律师,给自己谋不到什么利益,反而会使自己多了一个行业竞争对手!利益最大化是他们的最终目标,没有储备人才的积极性。高职高专的法律毕业生进去工作,大多数都是做律师助理或做一些文书的整理工作,几乎没什么发展空间,薪酬待遇比较低。 4 企事业单位对法律人才的认识不一。
一方面,在中国的市场机制下,聘用法律人才属于高消费,毕竟企事业单位不会每天都有法律问题需要去解决,而企事业单位对于降低成本、追求高效益是他们发展的首要目标,考虑到成本效益和经济效益,很多企事业单位不愿意招收法律人才在单位从事法务工作。另一方面,由于大学生毕业“市场”的学历泛滥,存在着学历歧视现象,用人单位也因此片面的追求高学历,这种现象造成了“物不能尽其用,人不能尽其才”的现象,同时也造成了人才资源的一种浪费。
5 学校培养与社会需要不相对应。
由于我国法治起步比较晚,最早也是在清朝末年开始立法立宪,没有自己的法治特色,绝大多数的法律都是沿用学习国外形成的,法律的教育更是缺乏成熟的教学经验,在高校教学实践中也没有形成自己的教学特色,教学更是没有充分体现“学以致用”的理念。
法律专科的教育目标是培养高等应用型法律人才,可是很多学校把这样的教育目标和理念抛诸脑后,只是一味的对学生灌输知识,生产统一模版式的“产品”,忽略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而这和社会所需要的法律实用型人才不相对应,这一形势的出现让许多高职高专的法律专业毕业生,面临着法律实务操作上的知识断层的尴尬局面,处理法律实务问题一无所知。
(二)自身原因
1 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毕业生自身的能力不强。
很多学生进入大学无所事事,只是极少数学生把精力投入到学习研究专业知识上面的,普遍的自控能力、学习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不高。法律专业本身就是精英教育,需要花大把的时间去学习参研的,学好法律必须付出这样的时间和精力。
调查显示,高职高专的法律专业毕业生普遍的对法律实务操作运用的能力欠缺,大多数高职高专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对于法律条文一知半解,且只是熟知一般的部门法,对于其在地方具体的实施办法等实施细则全然不知,生搬硬套的去运用法律条文,没有仔细的分析梳理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能正确分析法律关系。毕业生能力欠缺,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
2 缺少自我的正确人知和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
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毕业生对自我的认识不清,很多学生对就业形势盲目乐观,存在一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想法。大部分学生对于自己的未来发展没有进行仔细的规划,找工作像无头苍蝇一样乱冲乱撞,“扎堆”现象比较严重。大多数高职高专的法律专业毕业生还向往大城市,去小城市、城镇的毕业生是少之又少。根据调查,随着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市场也渐渐趋于饱和,对于法律工作者的需求量不是很多,而真正需要法律工作者的地方往往是基层农村地区。
四、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就业难的对策
1 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给自己合理的定位。
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毕业生首先应该注重自己的综合素质,这是对于提高就业率的关键所在。当代社会的就业形势下,就业竞争越演越烈归根结底仍是毕业生的综合素质的竞争,而用人单位越来越注重人才的综合素质。因此,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毕业生更需要拓宽自己的知识面,熟练掌握计算机汉字录入、英语、秘书和会计基础等相关基本技能,增加自己的人文素养,培养自己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适应社会需要具有深厚法律知识功底的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
此外高职高专法律人才应该将自己的职业定位在中小型企业法律事务、基层的法律服务所、社区调解员和农村村官等基层岗位上。
2 国家应做好高考招考的调控和建立有效的就业机制。
过度招生导致市场人才泛滥,用人制度上调,造成人力资源浪费,国家应该对于高考招生数量应该严格限制。同时,推行教育改革,打破传统的教与学的教学模式,实施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精英化教育。另外,国家充分落实好助学贷款、学生户口档案迁转,社会保障,创业扶持等等事项,努力为法治社会的大环境提供良好的平台。
3 大力推行公务员考试的改革。
目前,公务员招考实行中央和地方独立组织考试的公务员考试体制,各省之问的公务员考试规模不同,组织公务员考试面试的考官决定权很大,这也让公务员考试中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推行全国公务员考试的统一化,一致化是改革的必然趋势。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纠纷等案件越来越多,公检法机关历来案多人少,对于法务人员需求越来越大,而此时高标准的公务员考试限制了公检法机关对于人员的需求,因此建议报考公检法机关的公务员考试划线准入标准应该适当降低,并且公检法机关可招聘用合同制的非编制人员在机关工作,以解燃眉之急。
4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长期的用人机制。
众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都在抱怨律师协会的办事效率低下,并不能真正代表广大律师们的利益,也因此律师们自己开始注重自己的个人利益、短期效益,缺乏长期培养人才。建立长期的用人机制,分案处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长远看来,长期的用人机制对于迅速占领“市场”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面对社会对普通高职高专的法律专业是否有存在必要性的争论,笔者认为,只要高职高=号教育模式跟上社会的真正需求,能够为社会输送一批知识专业化、技能复合型的全新法律应用型专业人才,同时,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切困难都将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1]狄狄.《当下我国高校法律专业学生择业与就业的调查》.载黄河之声.2011年.第15期
[2]邵健.《法律专业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则与就业问题研究》.载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1,27(3)
[3]任洁.《非综合性大学法律专科学生的教学改革和就业选择》.载法制与社会,2008(36)
[4]林良全.《高职法律专业就业岗位群定位的思考》.中国校外教育(理论),2008(10)
[5]郑侠,侯帆.《企业对法律及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调研一基于以就业为导向的应用》.载教育教学论坛.2012(18)
[6]肖婉娴,《关于法律专科毕业生就业的冷思考》,载中国科技信息,2008(15)
关键词:高职高专 法律专业 就业 对策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自从我国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以来,为法律专业提供了良好的大环境。但随着高考扩招规模的迅速发展,法律教育规模之大、发展速度实在令人震惊。随即形成了教育数量和教学质量的不成比例,法律专业的学生是越来越多,而整体的教学质量却严重下降,师资水平有差别,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也是良莠不齐。而这一切对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来说,发展更是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瓶颈,就业状况不容乐观。
普通高职高专的法律专业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还是坚持走出一条适合高职法律专业生存和发展的新路,值得我们去思考。
一、高职专科院校设立法律专业的办学特色(以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为例)
大多数高职专科院校的法律专业主要培养:熟练掌握法律基本知识,具有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能够适应企业的法律事务处理及会计工作、基层法律服务、法律职业助理、法院书记员等工作需要的专科层次一专多能的法律专门人才。
高职高专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可以胜任的工作范围有书记员、律师助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乡镇司法所助理、企业法务人员、法律文秘人员等。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就应定位于法律职业辅助人才的培养上。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人文法律系的法律事务和司法助理两个专业,法律事务专业侧重于培养面向中小企业的商务法律人才,司法助理专业则侧重培养司法实务型助理人才;如给法官、检察官、律师提供与法律专业有关的日常事务服务。培养目标定位于重点培养能够在法院、检察院从事书记员的工作上。在江苏省淮安市各级法院、检察院几乎都有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人文法律系培养的书记员,除了担任审判庭的法庭庭审记录工作和一些与审判相关的辅助性事项,同时也承担起了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司法统计、处理文书、整理卷宗,协助法官、检察官进行走访司法调查以及对法制教育的普法宣传工作等。不仅如此,他们还在淮安市的一些律所从事律师助理兼管事务所行政文员,在这些用人单位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学院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全面素质的培养,现有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模拟律师事务所等校内现代化实训室,以及众多校外实训基地(多家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通过案例模拟训练、实训周综合训练以及毕业实习等形式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具体法律事务的能力。同时,法律系还开设会计课程,学生可通过会计证考试取得会计上岗证;强化汉字录入技能训练和法律文书撰写技能训练,使学生毕业时能胜任各类司法助理岗位。
二、当下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就业状况
长期以来,我国高职高专的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一直在强调要学以致用、专业对口,因此,普通高校高职高专法律毕业生毕业后主要到公、检、法机关及律师事务所工作,似乎不这样就是对专业知识和专业人才的浪费。但是随着国家推行司法考试制度情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除部分高职生可到法院任书记员,到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助理外,到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机关单位工作的学生数量已经很少。这样一来,对于本身就业难的高职高专法律毕业生而言更是雪上加霜。他们面临的困境是可想而知的。
首先是公安系统、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它们曾是法律专业毕业生的主要集聚地,也是当时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的首选。而现在,想进入这类单位,必须参加统一的司法考试,还需按照现在的录用政策,进行公务员考试。
其次,司法局这类司法行政单位。司法行政单位的工作人员大多数都是军转干部或者是由行政干部转调进入。司法行政单位的工作,多数是负责行政方面,法律事务部分为数甚少,若想进入司法局这样的司法行政部门工作,必须参加公务员考试。《公务员法》实施以后,公务员报考人数只增不减,竞争日益激烈,录取和报考比例都很小,加上现有的司法局这样的司法行政单位编制已满,无需再往单位入注新鲜血液。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生无法通过报考公务员进入司法局这样的司法行政单位工作,已经丧失了就业机遇。
再次,律师行业。尽管它给广大的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生提供了平台,但是就目前,注重职业资格和长期的用人机制让法律专业毕业生望而却步。
最后,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对于法律的实际效用认可度不高,对于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都会让行政、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兼职。高职高专的法律人才在公司法务这类工作岗位上丧失了机遇。
三、当前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就业难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原因
1 大学迅速扩招,人才贬值,导致就业形势严峻。
面对大学连年扩招所带来的就业压力,大学教育逐渐成为生产脑力劳动者的工厂。而身为这所工厂中的产品,作为当前的大学生,就业压力过大,在市场机制下成了廉价劳动力。作为专科层次的高职高专毕业生来说,出路更是渺茫。
2 公检法公务员系统人事制度准入门槛高。
自2002年开始,我国开始实施司法考试制度。其报名要求报考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这一职业化门槛的提高,使高职高专的法律专科学生面临的是司法考试的阻碍和学历的阻碍,也因此无法直接参加司法考试。高职学生必须先通过本科段的继续教育,才有资格获得国家司法考试的“门票”,就业之路非常艰难,导致高职高专法律专科生的就业形势显得更加严峻。
3 律师行业机制的不完善。
我国自从实施司法考试制度后,律师事务所的招聘信息要求的第一要件就是要求应聘者必须是通过司法考试的,具有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而且在市场体制下,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的制度大多数是合伙制,一些资深律师带徒弟会耗费他们大把的精力,他们注重短期效益,他们不愿意做长期“投资”。主要原因是,律师行业本身具有它的行业特点,流动性大。即使将来培养出来了一个出色的律师,给自己谋不到什么利益,反而会使自己多了一个行业竞争对手!利益最大化是他们的最终目标,没有储备人才的积极性。高职高专的法律毕业生进去工作,大多数都是做律师助理或做一些文书的整理工作,几乎没什么发展空间,薪酬待遇比较低。 4 企事业单位对法律人才的认识不一。
一方面,在中国的市场机制下,聘用法律人才属于高消费,毕竟企事业单位不会每天都有法律问题需要去解决,而企事业单位对于降低成本、追求高效益是他们发展的首要目标,考虑到成本效益和经济效益,很多企事业单位不愿意招收法律人才在单位从事法务工作。另一方面,由于大学生毕业“市场”的学历泛滥,存在着学历歧视现象,用人单位也因此片面的追求高学历,这种现象造成了“物不能尽其用,人不能尽其才”的现象,同时也造成了人才资源的一种浪费。
5 学校培养与社会需要不相对应。
由于我国法治起步比较晚,最早也是在清朝末年开始立法立宪,没有自己的法治特色,绝大多数的法律都是沿用学习国外形成的,法律的教育更是缺乏成熟的教学经验,在高校教学实践中也没有形成自己的教学特色,教学更是没有充分体现“学以致用”的理念。
法律专科的教育目标是培养高等应用型法律人才,可是很多学校把这样的教育目标和理念抛诸脑后,只是一味的对学生灌输知识,生产统一模版式的“产品”,忽略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而这和社会所需要的法律实用型人才不相对应,这一形势的出现让许多高职高专的法律专业毕业生,面临着法律实务操作上的知识断层的尴尬局面,处理法律实务问题一无所知。
(二)自身原因
1 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毕业生自身的能力不强。
很多学生进入大学无所事事,只是极少数学生把精力投入到学习研究专业知识上面的,普遍的自控能力、学习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不高。法律专业本身就是精英教育,需要花大把的时间去学习参研的,学好法律必须付出这样的时间和精力。
调查显示,高职高专的法律专业毕业生普遍的对法律实务操作运用的能力欠缺,大多数高职高专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对于法律条文一知半解,且只是熟知一般的部门法,对于其在地方具体的实施办法等实施细则全然不知,生搬硬套的去运用法律条文,没有仔细的分析梳理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能正确分析法律关系。毕业生能力欠缺,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
2 缺少自我的正确人知和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
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毕业生对自我的认识不清,很多学生对就业形势盲目乐观,存在一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想法。大部分学生对于自己的未来发展没有进行仔细的规划,找工作像无头苍蝇一样乱冲乱撞,“扎堆”现象比较严重。大多数高职高专的法律专业毕业生还向往大城市,去小城市、城镇的毕业生是少之又少。根据调查,随着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市场也渐渐趋于饱和,对于法律工作者的需求量不是很多,而真正需要法律工作者的地方往往是基层农村地区。
四、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就业难的对策
1 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给自己合理的定位。
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毕业生首先应该注重自己的综合素质,这是对于提高就业率的关键所在。当代社会的就业形势下,就业竞争越演越烈归根结底仍是毕业生的综合素质的竞争,而用人单位越来越注重人才的综合素质。因此,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毕业生更需要拓宽自己的知识面,熟练掌握计算机汉字录入、英语、秘书和会计基础等相关基本技能,增加自己的人文素养,培养自己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适应社会需要具有深厚法律知识功底的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
此外高职高专法律人才应该将自己的职业定位在中小型企业法律事务、基层的法律服务所、社区调解员和农村村官等基层岗位上。
2 国家应做好高考招考的调控和建立有效的就业机制。
过度招生导致市场人才泛滥,用人制度上调,造成人力资源浪费,国家应该对于高考招生数量应该严格限制。同时,推行教育改革,打破传统的教与学的教学模式,实施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精英化教育。另外,国家充分落实好助学贷款、学生户口档案迁转,社会保障,创业扶持等等事项,努力为法治社会的大环境提供良好的平台。
3 大力推行公务员考试的改革。
目前,公务员招考实行中央和地方独立组织考试的公务员考试体制,各省之问的公务员考试规模不同,组织公务员考试面试的考官决定权很大,这也让公务员考试中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推行全国公务员考试的统一化,一致化是改革的必然趋势。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纠纷等案件越来越多,公检法机关历来案多人少,对于法务人员需求越来越大,而此时高标准的公务员考试限制了公检法机关对于人员的需求,因此建议报考公检法机关的公务员考试划线准入标准应该适当降低,并且公检法机关可招聘用合同制的非编制人员在机关工作,以解燃眉之急。
4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长期的用人机制。
众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都在抱怨律师协会的办事效率低下,并不能真正代表广大律师们的利益,也因此律师们自己开始注重自己的个人利益、短期效益,缺乏长期培养人才。建立长期的用人机制,分案处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长远看来,长期的用人机制对于迅速占领“市场”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面对社会对普通高职高专的法律专业是否有存在必要性的争论,笔者认为,只要高职高=号教育模式跟上社会的真正需求,能够为社会输送一批知识专业化、技能复合型的全新法律应用型专业人才,同时,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切困难都将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1]狄狄.《当下我国高校法律专业学生择业与就业的调查》.载黄河之声.2011年.第15期
[2]邵健.《法律专业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则与就业问题研究》.载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1,27(3)
[3]任洁.《非综合性大学法律专科学生的教学改革和就业选择》.载法制与社会,2008(36)
[4]林良全.《高职法律专业就业岗位群定位的思考》.中国校外教育(理论),2008(10)
[5]郑侠,侯帆.《企业对法律及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调研一基于以就业为导向的应用》.载教育教学论坛.2012(18)
[6]肖婉娴,《关于法律专科毕业生就业的冷思考》,载中国科技信息,20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