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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河北法学》1990年第5期刊登了王立成、宋东明、邓文东三同志题为《对一审判决宣告缓刑的在押犯不应变更强制措施》一文.笔者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决宣告缓刑的在押犯可以自行变更强制措施,即可将逮捕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它既包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又包括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而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故提出商榷意见如下:一、符合我国现行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