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乙型肝炎病毒的育龄女性临床管理共识

来源 :青春期健康·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enjason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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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B virus,HBV)母婴传播是导致慢性HBV感染的主要原因,对感染HBV的育龄女性妊娠前、妊娠期及产后进行规范管理,以实现HBV母婴“零”传播的目标。本共识内容包括:育龄女性和孕妇HBV筛查及治疗;妊娠期乙型肝炎活动的治疗;新生儿乙肝免疫球蛋白和乙肝疫苗联合免疫预防措施及评价;HBV携带且高病毒载量孕妇妊娠期抗病毒治疗及产后相关管理,并形成推荐意见,使临床医生对感染HBV育龄女性的临床管理标准化。
  【关键词】
  乙型肝炎病毒;育龄女性;母婴传播;共识
  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B virus,HBV)经母婴传播(mother-to-child transmission,MTCT)是导致慢性HBV感染的主要原因,即HBV阳性孕妇在妊娠期或分娩过程中将HBV传染给新生儿。如果对HBV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不采取任何免疫预防措施,70%~90%的新生儿会感染HBV,而新生儿一旦感染,90%以上会发展为慢性HBV感染[1-2]。
  自1992年我国开始将乙肝疫苗(hepatitis B vaccine,HepB)納入免疫规划管理,特别是自2002年HepB免费和2005年新生儿HepB接种完全免费以来,我国儿童和一般人群HBV感染率明显下降[3]。2014年全国血清流行病学调查显示,0~4岁、5~14岁和15~29岁人群HBsAg流行率分别为0.32%、0.94%和4.38%,与2006年相比明显降低,但育龄女性的感染率仍然在6%~8%[1]。因此,我国自2010年开始,对HBsAg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采用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hepatitis B immunoglobulin,HBIG)和HepB的联合免疫策略,进一步降低了HBV母婴传播率[2]。但HBsAg阳性孕妇所生新生儿联合免疫后仍有5%~10%感染HBV[4-6]。如果孕妇HBV DNA>2×106IU/mL,母婴传播率可以高达20%以上[4],而在HBV阳性孕妇中,高病毒载量者可达14.8%~54.8%[7-8]。
  慢性HBV感染者可无任何临床症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anine amino transferase,ALT)正常,容易被忽视。加之既往对HBV感染途径认识不足,导致对乙型肝炎(乙肝)患者歧视等原因,使很多人包括孕妇不知道自己是HBV感染者,妊娠后也不愿意主动去筛查,从而使新生儿感染HBV。本共识的目的就是要让广大医务工作者,包括妇幼保健人员和妇产科医生全面掌握以下方面的内容:育龄女性和孕妇必须进行HBV筛查;妊娠可以导致携带HBV的孕妇乙肝活动,危害母婴双方的健康;HBIG和HepB联合免疫是预防HBV母婴传播安全而有效的方法;HBV携带且病毒高载量的孕妇妊娠期需要接受规范的抗病毒治疗等,使感染HBV育龄女性的临床管理标准化。我们也会根据国内外相关研究进展,继续对本共识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共识中的证据等级根据GRADE分级修订,分为A、B和C三个级别,推荐等级分为1和2级别(详见表1)。
  1 妊娠前筛查与治疗
  1.1 感染HBV育龄女性的临床特点 感染HBV的育龄女性一般相对年轻,大部分处在免疫耐受期,即机体的免疫系统不发生针对HBV的免疫清除。处于免疫耐受期的感染者称之为HBV携带者,其临床特点为:血清HBsAg和HBeAg阳性,HBV DNA高水平,ALT正常,肝组织学无明显异常或轻度炎症坏死,无或仅有缓慢肝纤维化进展[1]。
  1.2 妊娠前筛查 准备妊娠的女性应进行HBV血清学标志物的筛查,包括HBsAg、抗-HBs、HBeAg、抗-HBe和抗-HBc IgG/IgM。一旦HBsAg阳性,应进一步检查HBV DNA、肝功能和肝脏B超,确定乙肝是否活动,并对疾病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抗病毒治疗[9]。应该明确的是育龄女性无论是HBV携带者,还是慢性乙肝(CHB)患者,甚至代偿期肝硬化,均可以正常妊娠。
  1.3 治疗方案选择 对乙肝活动的育龄女性应做到计划妊娠,妊娠前根据肝脏生化学、病毒学、血清学和影像学指标,评估肝病严重程度及其对妊娠的承受能力,决定抗病毒治疗的时机和药物的选择。如果ALT<5×ULN患者可以正常妊娠,妊娠期定期监测肝功能,随时启动抗病毒治疗。而ALT>5×ULN或肝硬化患者应该立即进行抗病毒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妊娠。
  抗病毒治疗药物可以选择口服恩替卡韦(entecavir,ETV)或替诺福韦酯(tenofovir,TDF)或注射聚乙二醇干扰素(pegylated interferona,PEG-IFNα)。对于抗病毒治疗过程中意外怀孕的患者,根据药物对胎儿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终止妊娠,其中TDF对妊娠无影响,可继续妊娠。如用ETV治疗,也不需要终止妊娠,可换用TDF治疗后继续妊娠。如果应用PEG-IFNα治疗的患者,则需要终止妊娠。对于已经诊断为肝硬化且准备妊娠的患者,最好选用TDF抗病毒治疗[1]。
  2 妊娠期治疗与管理
  感染HBV女性妊娠期应该根据ALT水平和HBV DNA载量等评价疾病严重程度,确定治疗的目的和管理策略。首先要区分孕妇是处于免疫耐受期的携带者,还是乙肝活动的患者;携带者还需要根据病毒载量的高低决定是否给予抗病毒治疗[10]。
  2.1 乙肝活动的治疗 妊娠期间乙肝活动可能导致孕妇出现肝功能衰竭,危及孕妇生命,特别是有妊娠合并症的孕妇,如妊娠肝内胆汁淤积、妊娠合并脂肪肝或妊娠合并高血压、糖尿病等。同时产后出血和产褥期感染的发生率也明显增高,特别是高龄和有妊娠合并症的孕妇更加危险。还可能对胎儿发育造成不良影响,如发生低体重儿、胎儿宫内窘迫、早产、死胎或新生儿窒息等[11-12]。因此,对妊娠期间乙肝活动的患者应该及时进行抗病毒治疗。及时的抗病毒治疗既可使孕妇肝功能迅速恢复,完成足月妊娠,还可降低新生儿感染HBV的风险。此外,孕妇乙肝活动抗病毒治疗后,还应该对孕妇继续妊娠做出风险评估,确定是否终止妊娠。抗病毒治疗一般首选TDF,也可应用替比夫定(telbivudine,LdT),疗效评价、治疗时间和停药同一般CHB患者。   孕妇乙肝活动风险评估及治疗时机选择:孕妇乙肝活动后,不仅根据ALT水平,还应该根据肝功能检测的其他指标,如血清胆红素、白蛋白、血浆氨和凝血等指标,以及HBV血清學、HBV DNA的变化和B超等检查,全面评价疾病的严重程度,并排除其他导致ALT升高的因素后,决定是否立即进行抗病毒治疗。(1)若HBV DNA阳性,排除其他相关因素后,出现ALT显著异常,>5×ULN的CHB患者或诊断为肝硬化的患者,在充分沟通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应立即开始抗病毒治疗。(2)若HBV DNA阳性,ALT在2~<5×ULN时可继续观察至妊娠24周,如果观察期间ALT升高>5×ULN,立即给予抗病毒治疗。如果ALT降低至<2×ULN,可继续观察至妊娠24周。如果ALT仍在2~<5×ULN范围,妊娠24周也应该开始给予进行抗病毒治疗。(3)若HBV DNA阳性,ALT正常或<2×ULN,无肝硬化表现,暂不需要抗病毒治疗,继续随访观察。在随访期间,如果出现ALT持续升高(ALT>2×ULN),立即开始抗病毒治疗。
  2.2 慢性HBV携带者孕妇的管理 慢性HBV携带者孕妇,尽管无乙肝活动,如果HBeAg阳性且HBV DNA>2×106IU/mL,其新生儿联合免疫阻断失败率较高。因此,在妊娠24~28周也应该进行抗病毒治疗,目的主要是通过抑制HBV复制,降低新生儿感染HBV的风险。
  近年来开展了大量关于HBV携带者孕妇口服LdT和TDF进一步阻断HBV母婴传播的研究[13-19]。我国在国际上率先开展了多项LdT前瞻对照研究[13-16],其中,非随机对照研究纳入229例慢性HBV感染的孕妇,135例HBV DNA>106IU/mL的孕妇,妊娠24~28周口服LdT,另外94例孕妇作为对照。所有新生儿给予及时联合免疫,7月龄时检测HBV DNA及HBsAg,治疗组均未发生HBV感染;而对照组 HBV感染率为8%[13]。另外一项研究纳入454例HBV感染孕妇,妊娠24~28周口服LdT抗病毒治疗,获得了类似的母婴阻断效果[13]。其他对高病毒载量的免疫耐受期孕妇妊娠24~28周给予了LdT抗病毒治疗的研究也显示,治疗组新生儿HBV感染率均<1%,而对照组为5%左右[15-16]。此外一项应用TDF阻断HBV感染孕妇母婴传播的多中心随机对照研究,纳入200例HBV感染孕妇,随机分为2组,每组100例,治疗组孕妇妊娠24~28周至产后4周给予TDF(300mg/d)治疗,对照组未进行抗病毒治疗。所有新生儿均接受联合免疫,并于7月龄时评价阻断效果,孕妇随访至产后28周。结果治疗组均未感染HBV,阻断成功率100%,而对照组HBV感染率为7%[20]。
  基于上述循证医学证据,推荐HBV DNA>106IU/mL的孕妇,在妊娠24~28周时开始口服TDF或LdT,并于分娩前检测HBV DNA。由于担心产后立即停药会导致孕妇乙肝活动,一般建议产后1~3个月停药。近期一些研究显示,产后立即停药,安全性好,孕妇乙肝活动比例较低[16]。其中121例HBV携带者孕妇产后立即停药,产后1个月随访发现安全性较好,仅有2例乙肝活动,及时治疗后病情稳定,未发生肝衰竭。
  3 产后管理
  对于感染HBV的孕妇,包括HBV携带者和乙肝患者,无论是否接受抗病毒治疗和产后是否停药,都需要定期监测和管理。
  3.1 产后管理 妊娠期接受抗病毒治疗的CHB患者,产后未达到停药标准者,产后需要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其监测及疗效评价同一般CHB。如果患者病毒学应答好,且无不良反应,可按原方案继续治疗,停药标准同一般CHB。如果病毒学反弹或应答不佳,可换用或联用其他核苷(酸)类似物(NA)治疗。对于病毒学持续应答且HBsAg低水平(<1500IU)的患者,也可以换用PEG-IFNα继续治疗。对于产后停药的HBV携带者,产后1个月应复查肝功能和HBV DNA,如肝功能正常,每3个月复查1次,至产后6个月。如出现乙肝活动,需要进行抗病毒治疗。对于停药有风险的HBV携带者产妇,可在产后1~3个月停药,然后随访[21-22]。产后乙肝活动患者的抗病毒治疗方案可根据HBV DNA水平和血清学特点,选择NA或PEG-IFNα[23-24]。
  3.2 母乳喂养 如果母亲未服用抗病毒药物,新生儿接受规范的联合免疫后,鼓励母乳喂养。如母乳喂养期间出现乙肝活动,则和一般CHB患者一样抗病毒治疗,同时停止母乳喂养。而预防母婴传播而服用抗病毒药物者,分娩后停药,停药后即可母乳喂养。若母亲正在服用抗病毒药物,暂时不建议母乳喂养。但有研究表明,TDF在乳汁中药物含量低、毒性有限,可以母乳喂养[25-26]。
  3.3 新生儿管理
  3.3.1 新生儿免疫 全部新生儿无论母亲HBsAg是否阳性,均应该全程接种3针(0-1-6方案)重组酵母HepB,10mg/0.5mL,肌内注射。HBsAg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应该在出生12h内,在大腿前部外侧肌肉或上臂三角肌内注射HBIG 100IU,同时在另一侧大腿前部外侧肌肉或上臂三角肌内注射 HepB,并在婴儿1月龄和6月龄时分别注射第2和第3针HepB(各10mg/0.5mL)。若第2针HepB延迟,但在3个月内,应尽快接种第2针疫苗,第3针仍在6月龄时注射。如果第2针疫苗超过3个月,应尽快接种第2针疫苗,至少间隔2个月再注射第3针疫苗[9]。
  3.3.2 HBV感染确定 对完成全程联合免疫的婴幼儿,应于接种第3针HepB后1个月,检查HBV血清学标志物,评价阻断是否成功。出生时外周血HBsAg阳性并不能作为新生儿感染HBV的指标,只有在7月龄后HBsAg阳性的婴幼儿同时伴有HBeAg、抗-HBc、HBV DNA阳性,才能确认感染HBV[27]。
  3.3.3 低体重和早产儿疫苗接种 母亲HBsAg阳性,新生儿应在出生12个小时内在不同部位接种HBIG 100IU和重组酵母HepB 10mg/0.5mL,并于1、2和7月龄各注射1针重组酵母HepB 10mg/0.5mL。低体重和早产不影响HBIG和HepB的接种,只是HepB需要接种4针。如母亲HBsAg不详,则按母亲HBsAg阳性处理,即于出生12h内接种HBIG 100IU 重组酵母HepB 10mg/0.5mL,同时尽快检测母亲HBsAg,并于1、2和7月龄各注射1针HepB 10mg/0.5mL。如母亲HBsAg阴性,出生时接种第1针疫苗后,出院时或1月龄时接种第2针HepB 10mg/0.5mL,并在2和7月龄各注射1针重组酵母HepB 10mg/0.5mL。   3.3.4 婴儿乙肝免疫接种效果评价 (1)免疫接种成功:婴儿完成乙肝全程免疫接种1个月后随访,如果HBsAg阴性,同时抗-HBs阳性表明免疫接种成功。(2)发生母婴传播:婴儿完成乙肝全程免疫接种1个月后随访,HBsAg阳性,伴或不伴HBeAg阳性,且HBV DNA阳性,即为阻断失败,婴儿感染HBV,以后按慢性HBV感染者进行随访。(3)免疫接种无应答:婴儿完成乙肝全程免疫接种1个月后随访,HBsAg和抗-HBs均为阴性,无论抗-HBe及抗-HBc阳性与否,建议检查HBV DNA,如果HBV DNA为阴性,则使用重组酵母HepB 10mg/0.5mL,重复0-1-6程序,完成补种后1个月,再检测HBsAg和抗-HBs,了解免疫应答和HBV感染情况。
  推荐意见7:孕妇治疗药物可选择TDF或LdT,每1~2个月监测肝功能及病毒学指标。分娩后应继续进行抗病毒治疗,停药原则同一般CHB(A1)。
  推荐意见8:根据肝功能及妊娠状况及其他合并症确定其分娩方式(A2)。
  推荐意见9:HBV携带者孕妇应每3个月监测一次HBV DNA及ALT,如果ALT在2~<5×ULN时可继续观察至妊娠24周,如果观察期间ALT升高>5×ULN,立即给予抗病毒治疗。
  如果ALT<2×ULN,可继续观察。如果ALT仍在2~<5×ULN范围,妊娠24周也应进行抗病毒治疗(A1)。
  推荐意见10:抗病毒药物预防HBV母婴传播首选TDF,也可以选用LdT,曾接受过抗病毒治疗的孕妇选择TDF,产后即可停药(A1)。
  推荐意见11:妊娠期未使用抗病毒药物的产妇,产后4~6周应复查肝功能及HBV DNA,如肝功能正常,每3个月复查1次,至产后6个月(B2)。
  推荐意见12:妊娠期服用抗病毒药物的CHB产妇,产后应继续进行抗病毒治疗,并根据病毒学应答情况,决定是继续原治疗方案,还是换用其他NA或PEG-IFNα继续治疗(B2)。
  推荐意见13:HBV携带者孕妇妊娠期口服NA并于产后停药者,产后4~6周复查肝功能及HBV DNA,如肝功能正常,每3个月复查1次,至产后6个月。如果乙肝活动,应该抗病毒治疗(A2)。
  推荐意见14:产后乙肝活动的患者抗病毒治疗方案根据病毒学和血清学特点选择NA或PEGIFNα(A2)。
  推荐意见15:继续口服NA药物的产妇一般不建议哺乳。已经停药的产妇,其新生儿联合免疫后可以哺乳(A2)。
  (摘自《中国实用内科杂志》)(编辑 陆思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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