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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王华(化名)到北京某物业公司工作,岗位为清洁工。双方约定其每月工资为85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王华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3月21日、2009年4月26日,该公司分别向王华出具收据两份,内容为:“今收到王女士交来的人民币陆拾伍元整,系付女款保洁冬装一套”及“今收到王女士人民币壹拾元整系付胸卡一枚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