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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弱势群体概述
弱势群体该如何定义在学术界有很多种说法。我们将弱势群体界定为:依靠自身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准,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人群。根据以上对于弱势群体的界定,可以看出,这些社会群体普遍具有以下特征:(1)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于徘徊于贫困线左右,处于社会的底层;(2)生活质量较低,用廉价商品,穿衣较为破旧,没有文化、消费娱乐,并伴有失学等后果;(3)除经济生活压力大之外,心理压力也较大,没有职业安全感,经济收入不稳定或过低,常会有衣食之忧,对全图悲观;(4)由于能力、素质较差,或是胜利高峰期已过,缺乏一技之长等自身制约因素,所以想改变目前状况的机遇也比较少,致富较为困难。这种经济上的贫困和社会劣势地位将持续一段时间甚至是永久。
二、弱势群体保障的法理基础
(一)人权价值
我国对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障作为人权理念的必然要求,经历了一个由单纯追求形式平等到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相统合的转变。在形式平等的条件下,弱势群体的“弱势”特质被淹没在抽象的普遍人格中。弱势群体在形式上获得了和正常人同样的权利,因而排除了对弱势群体的歧视。
(二)公平价值
“四个公平”涵盖了我国社会问题的根源,揭示了我国社会公平的核心内涵。权利公平是公平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公平的逻辑起点和实践起点。机会公平是公平的前提基础,是实现公平的基本条件和首要标志。规则公平是公平的存在形式,是实现公平的重要环节和必要保障。分配公平是整个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实质所在和最高层次。
(三)正义价值
从根本上讲,凡是符合一定社会经济关系要求的,即为这个社会所“公认”的,就是正义的。因此所谓正义,就是对一定社会现有经济关系的观念的反映,是人们对某种状态的评判及一种理想的追求。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不正义的现象,这需要由法律去加以调节。所以,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国家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
三、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完善
(一)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实践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无论通过何种力量,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机关在保障弱势群体人权方面做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目前我国各个部门法在其法律规范中都体现着保护弱势群体的内容。我国立法机关也相应的制定了不少宪法性法律来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弱势群体保护的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
(1)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总量上较少,而且没有形成系统,甚少有专门针对弱势群体而制定的法律,使弱势群体在很多时候无法可依,难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现有法律的内容规定过于原则,对权力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以致实际中往往难以有较为确定的客观标准进行操作。
(3)法律保障的范围过于狭窄,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受上述法律保护的都是城市的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对我国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则几乎没有任何保障。
(4)缺少应有的诉讼制度作为后盾,使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更多地成为形式而没有实质性的内容。
(三)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途径
1、树立立法为民理念,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立法保护体系
树立立法为民理念,就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要正确把握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利益弱势群体的特殊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所关切的问题。具体应对客观的不平等因素进行研究分析,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立法,矫正形式正义的不足。
2、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形式,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弱势群体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武器。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而法治的公正性要求对弱势群体予以公平的对待;同时,法治的普遍性要求对所有人不能有任何歧视。因此,政府必须通过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
3、确立相应的执法保护的原则
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意识的错位也是导致社会弱势群体权利“弱势化”的重要因素,只有政治着责任而无法律责任,只有机关责任而无个人责任;或有职责而无权力,或有权力而无责任的行政体制使得这种趋势不能得到及时的遏制。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弱势群体该如何定义在学术界有很多种说法。我们将弱势群体界定为:依靠自身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准,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人群。根据以上对于弱势群体的界定,可以看出,这些社会群体普遍具有以下特征:(1)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于徘徊于贫困线左右,处于社会的底层;(2)生活质量较低,用廉价商品,穿衣较为破旧,没有文化、消费娱乐,并伴有失学等后果;(3)除经济生活压力大之外,心理压力也较大,没有职业安全感,经济收入不稳定或过低,常会有衣食之忧,对全图悲观;(4)由于能力、素质较差,或是胜利高峰期已过,缺乏一技之长等自身制约因素,所以想改变目前状况的机遇也比较少,致富较为困难。这种经济上的贫困和社会劣势地位将持续一段时间甚至是永久。
二、弱势群体保障的法理基础
(一)人权价值
我国对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障作为人权理念的必然要求,经历了一个由单纯追求形式平等到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相统合的转变。在形式平等的条件下,弱势群体的“弱势”特质被淹没在抽象的普遍人格中。弱势群体在形式上获得了和正常人同样的权利,因而排除了对弱势群体的歧视。
(二)公平价值
“四个公平”涵盖了我国社会问题的根源,揭示了我国社会公平的核心内涵。权利公平是公平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公平的逻辑起点和实践起点。机会公平是公平的前提基础,是实现公平的基本条件和首要标志。规则公平是公平的存在形式,是实现公平的重要环节和必要保障。分配公平是整个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实质所在和最高层次。
(三)正义价值
从根本上讲,凡是符合一定社会经济关系要求的,即为这个社会所“公认”的,就是正义的。因此所谓正义,就是对一定社会现有经济关系的观念的反映,是人们对某种状态的评判及一种理想的追求。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不正义的现象,这需要由法律去加以调节。所以,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国家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
三、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完善
(一)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实践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无论通过何种力量,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机关在保障弱势群体人权方面做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目前我国各个部门法在其法律规范中都体现着保护弱势群体的内容。我国立法机关也相应的制定了不少宪法性法律来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弱势群体保护的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
(1)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总量上较少,而且没有形成系统,甚少有专门针对弱势群体而制定的法律,使弱势群体在很多时候无法可依,难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现有法律的内容规定过于原则,对权力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以致实际中往往难以有较为确定的客观标准进行操作。
(3)法律保障的范围过于狭窄,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受上述法律保护的都是城市的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对我国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则几乎没有任何保障。
(4)缺少应有的诉讼制度作为后盾,使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更多地成为形式而没有实质性的内容。
(三)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途径
1、树立立法为民理念,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立法保护体系
树立立法为民理念,就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要正确把握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利益弱势群体的特殊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所关切的问题。具体应对客观的不平等因素进行研究分析,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立法,矫正形式正义的不足。
2、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形式,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弱势群体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武器。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而法治的公正性要求对弱势群体予以公平的对待;同时,法治的普遍性要求对所有人不能有任何歧视。因此,政府必须通过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
3、确立相应的执法保护的原则
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意识的错位也是导致社会弱势群体权利“弱势化”的重要因素,只有政治着责任而无法律责任,只有机关责任而无个人责任;或有职责而无权力,或有权力而无责任的行政体制使得这种趋势不能得到及时的遏制。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