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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行政机关的义务引入社会公众视野以来,经《条例》创制后客观存在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府信息概念,便不断地接受着实践的考问。这是因为,一方面,抽象的政府信息概念在从法律文本转化为行动规则的"活化"过程中,需要经由认定而与生动鲜活的实际情形建立起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