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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9月国资委和工信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文)以来,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集约化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集约化建设的占比逐年提高,但也出现了建设协调难、设施维护难、布局不均、使用率不高等一些新问题,如何克服不足,进一步推动信息通信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的实质发展,提高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综合水平,满足我国工业化、信息化融合发展的需求,需要我们进一步突破传统思路,创新模式。
一、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集约化建设已初见成效。
开展信息通信设施的集约化建设,能够减少占用土地资源、保护环境和景观、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构建健康和谐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环境,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相关政府部门多次发文,提倡创新模式,健全机制,深入推进各类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集约化建设,大力开展新建小区通信、广电信息网络机房建设试点和推广工作,引导社会各类资金积极参与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有的省份已在地方法规中作出明确规定,如:《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一条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求,提高基础设施利用率,避免重复建设。三大电信运营商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集约化建设,集约化建设的占比逐年提高,减少了对土地、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
二、当前信息通信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的现状和不足。
在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具体建设中,各运营商采取传统自建模式时,各自进行规划、设计、投资建设、运行、维护、报送审批(不少地方还存在不报审的现象),由于运营商各自独立,造成重复建设、区域投资不均衡(热点地区过度投资、经济落后区域又欠投资),基础设施使用、利用率低,而且建设成本偏高,标准不统一,质量差别较大,此外,还多占土地、空间等公共资源,影响环境。
在政府的倡导下,各运营商在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集约化建设上做了些尝试,采取的主要模式是“多家运营商联合、一家牵头建设”,但受电信运营商同质竞争关系的制约,工作的协调量大,操作层面问题较多,工程的建设周期长,建设标准不统一,质量差别大,建设成本高,建设周期长和及时维护难以保障等,不易实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区域投资不均衡和重复建设的问题依然存在。
总的说来,在肯定近年来集约化建设相对于传统自建模式所取得成绩的同时,还应看到,集约化建设在整个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所占的比例偏低,区域投资不均衡,重复建设严重,设施的利用率有待提高,及时维护难以保障,仅局限于通信基站、铁塔的共建共享和新城的管道共建,共建的范围尚未涵盖电源、IDC机房、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未涉及广电、电力、公安、交通等有关行业。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运营商相互竞争,侧重经济收益,持有通信基础资源是核心资源的观念,希望保持独家持有。克服以上不足、创新建设模式、切实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集约化建设,已是当务之急。
三、发展独立第三方开展信息通信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
由独立第三方自筹资金,开展信息通信基础设施集约化运营,面向各电信运营企业提供公平、公正、透明、优质的专业服务,需求方以租赁、资产回购等方式
设施建设范畴,颁发“特许经营权”牌照,负责本地特许经营活动的实施,获得牌照的第三方公司按照“公益服务、保本微利”的原则,开展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项目的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等工作,租赁价格报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地方政府负责市场准入、日常监管等工作。该方式既能有效规范市场,又能实现公平、公开,保持政府的公正性,应予大力提倡。
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具有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特点,其基本客户群体为运营商,没有政府的强力推进和特许经营,第三方建设者即使进入信息基础设施市场,也会受到买方的抵制,导致无法销售产品而退出市场。信息基础设施地区依附性和投资不可分性决定了第三方建设者在获得特许经营权时,就具备了自然垄断地位;但是,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作为社会的先行资本,大规模投资后回收资本的压力与买方垄断并存的现象使特许经营者难以利用自然垄断地位成为实际垄断者。在政府的引导下,通过价格管制,做到成本透明、价格合理,真正有效降低需求方的建设成本,既充分开放了基础设施市场,又解决了特许经营者利用自然垄断而寻求暴利的现象。
该方式对第三方建设者提出了较高要求,要求参与者必须具备雄厚的货币资金实力、优良的行业资质和企业资信等级、深厚的客户服务资历、强大的一站式本地化服务力量、卓越的组织协调能力、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资深的设施维护实力和专业的标准制订水平等。建议各地政府积极吸引有相应实力的单位参与,共同发展,共享成果。
五、需要政府的配套政策和扶持
鉴于长期的严格管控,独立的服务商提供信息基础设施在我国尚是个新生事物,需要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各省通信管理局作为行业监管部门,着力考核运营商的集约化建设比例,鼓励电信运营商尽量使用第三方单位建设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逐步过渡到运营商不再自建基站(不含设备)、管线、驻地网等基础设施。地方政府从属地管理出发,在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落地建设方面实施监管,规范建设程序,强化事前审批,逐步推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统一运营”;创建特许经营机制,开展特许经营牌照的招标工作,明确第三方特许经营信息基础设施的合法地位,建立市场进退机制;在建设用地、环评、收费、财税等方面给予扶持。
我们相信,通过各级政府采用“特许经营”等方式,大力倡导第三方建设模式,能更快更好的推动我国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集约化建设发展,为我国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的加速发展做出贡献。
一、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集约化建设已初见成效。
开展信息通信设施的集约化建设,能够减少占用土地资源、保护环境和景观、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构建健康和谐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环境,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相关政府部门多次发文,提倡创新模式,健全机制,深入推进各类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集约化建设,大力开展新建小区通信、广电信息网络机房建设试点和推广工作,引导社会各类资金积极参与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有的省份已在地方法规中作出明确规定,如:《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一条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求,提高基础设施利用率,避免重复建设。三大电信运营商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集约化建设,集约化建设的占比逐年提高,减少了对土地、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
二、当前信息通信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的现状和不足。
在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具体建设中,各运营商采取传统自建模式时,各自进行规划、设计、投资建设、运行、维护、报送审批(不少地方还存在不报审的现象),由于运营商各自独立,造成重复建设、区域投资不均衡(热点地区过度投资、经济落后区域又欠投资),基础设施使用、利用率低,而且建设成本偏高,标准不统一,质量差别较大,此外,还多占土地、空间等公共资源,影响环境。
在政府的倡导下,各运营商在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集约化建设上做了些尝试,采取的主要模式是“多家运营商联合、一家牵头建设”,但受电信运营商同质竞争关系的制约,工作的协调量大,操作层面问题较多,工程的建设周期长,建设标准不统一,质量差别大,建设成本高,建设周期长和及时维护难以保障等,不易实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区域投资不均衡和重复建设的问题依然存在。
总的说来,在肯定近年来集约化建设相对于传统自建模式所取得成绩的同时,还应看到,集约化建设在整个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所占的比例偏低,区域投资不均衡,重复建设严重,设施的利用率有待提高,及时维护难以保障,仅局限于通信基站、铁塔的共建共享和新城的管道共建,共建的范围尚未涵盖电源、IDC机房、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未涉及广电、电力、公安、交通等有关行业。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运营商相互竞争,侧重经济收益,持有通信基础资源是核心资源的观念,希望保持独家持有。克服以上不足、创新建设模式、切实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集约化建设,已是当务之急。
三、发展独立第三方开展信息通信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
由独立第三方自筹资金,开展信息通信基础设施集约化运营,面向各电信运营企业提供公平、公正、透明、优质的专业服务,需求方以租赁、资产回购等方式
设施建设范畴,颁发“特许经营权”牌照,负责本地特许经营活动的实施,获得牌照的第三方公司按照“公益服务、保本微利”的原则,开展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项目的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等工作,租赁价格报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地方政府负责市场准入、日常监管等工作。该方式既能有效规范市场,又能实现公平、公开,保持政府的公正性,应予大力提倡。
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具有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特点,其基本客户群体为运营商,没有政府的强力推进和特许经营,第三方建设者即使进入信息基础设施市场,也会受到买方的抵制,导致无法销售产品而退出市场。信息基础设施地区依附性和投资不可分性决定了第三方建设者在获得特许经营权时,就具备了自然垄断地位;但是,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作为社会的先行资本,大规模投资后回收资本的压力与买方垄断并存的现象使特许经营者难以利用自然垄断地位成为实际垄断者。在政府的引导下,通过价格管制,做到成本透明、价格合理,真正有效降低需求方的建设成本,既充分开放了基础设施市场,又解决了特许经营者利用自然垄断而寻求暴利的现象。
该方式对第三方建设者提出了较高要求,要求参与者必须具备雄厚的货币资金实力、优良的行业资质和企业资信等级、深厚的客户服务资历、强大的一站式本地化服务力量、卓越的组织协调能力、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资深的设施维护实力和专业的标准制订水平等。建议各地政府积极吸引有相应实力的单位参与,共同发展,共享成果。
五、需要政府的配套政策和扶持
鉴于长期的严格管控,独立的服务商提供信息基础设施在我国尚是个新生事物,需要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各省通信管理局作为行业监管部门,着力考核运营商的集约化建设比例,鼓励电信运营商尽量使用第三方单位建设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逐步过渡到运营商不再自建基站(不含设备)、管线、驻地网等基础设施。地方政府从属地管理出发,在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落地建设方面实施监管,规范建设程序,强化事前审批,逐步推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统一运营”;创建特许经营机制,开展特许经营牌照的招标工作,明确第三方特许经营信息基础设施的合法地位,建立市场进退机制;在建设用地、环评、收费、财税等方面给予扶持。
我们相信,通过各级政府采用“特许经营”等方式,大力倡导第三方建设模式,能更快更好的推动我国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集约化建设发展,为我国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的加速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