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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策与建议n 4.1确定企业标准备案的法律地位。毫无疑问,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附件2(主要质量标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可作为药监部门执法的依据。但由于历史原因,现阶段部分保健食品批件并没有附件2。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依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来检查,那么备案的企业标准是否能作为判定产品质量的法定依据呢?换句话说,除监督抽检可依据备案的企业标准直接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外,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按企业标准要求进行出厂检测,或不按企业标准要求进行留样、组批等,是否也可依据企业标准对企业进行处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