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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裁判的"围城"作为司法的专属领域,经受着各种因素的侵扰。其中,以民意的介入最为积极。民意介入案件裁判带来两方面影响,一方面,民意集聚易造成多数人"暴政"以及会阻碍司法公正,另一方面,民意介入案件裁判可以弥补法律缺陷以及防止司法腐败。而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从树立"马锡五审判方式"思维,构建民意与司法良性互动机制以及培养民众的法治思维角度着手。从而实现案件裁判与民意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案件裁判应有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