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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自新的《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发布施行以来,部分审计机关就把审计决定的执行期限是否给足被审计单位90天作为考核审计业务质量的硬性指标之一,对未给足90天的,就定性为任意缩短审计决定执行时限的质量问题。其根据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的规定。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理由有二: